当事人咨询:

2025年,转账190万给”闺蜜“,注明是投资款,合伙成立公司,闺蜜任职总经理。

公司成立且运营后,一直催她列出投资款支出明细,她不理。期间,她一直虚构和夸大公司投入成本,说公司投入了700-800万(有录音),且在法庭上说钱全部投入公司建设中了,有她个人的纸质答辩状。

后经过流水查证,190万, 仅仅90万投入公司建设,其余100万她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别的的用途,与公司无关。

请问,这100万,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搜集证据?

我的回答:

谢谢邀请,作为前经济、职务犯罪部检察官,现律师,比较系统地回答下你。

首先,更符合职务侵占罪。如果你去看法条,法条对于诈骗的规定的主要逻辑线条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知—交付财物。这个线条中的每一个环节还是有比较深的专业性的,但对于本案,有一个致命伤,“虚构事实”很难构成,为什么呢?你肯定会说,你看她都已经有纸质答辩状了,她在答辩状中虚构了,怎么不构成啊?其实,你忽略了一个逻辑,你投资款打到公司的原因并非基于她虚构事实嘛,也就是说,她虚构事实是对事后挥霍公司款项的解释,如果情节严重,这个行为只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注意,虚假诉讼罪目前成功率极高,这个可能结合她职务侵占罪一块砸向她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这个行为却不是诈骗,换句话说,她虚构事实你交付投资款项是两码事,因为你交付钱是在她虚构事实前面。

那她构成什么罪?职务侵占罪。这个案情特别符合这个特征,首先她做为公司的经营者,职务性是符合的,其次,财产确实没有按照公司运营章程规定去走,而是私吞了,注意,挥霍就是私吞,没什么两样。我最近处理一个地产公司的大股东把公司掏空的案件,就是这个模式,通过家属和关联交易活生生把一个地产公司掏空了。

其次,注意民刑交叉的节奏把控。如果没有猜错的话,你应该是先走了民事诉讼,这很不利,很容易把她这种行为搅成你们基于合伙关系的民事关系,很麻烦,未来会阻却刑事案件的推进,还有个麻烦事,即使民事判决了,执行也是个麻烦事,我们国家执行案件成功率太低了。这类案件有一个有效的途径叫“以刑促民”,什么意思?就是尽量先启动刑事,通过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的配合,高效地要回款项。这类案件的麻烦点就是民刑节奏的配合,对专业律师的要求也比较高,但你这金额不小,要更慎重,尽量一击必中。

最后,注意证据的调查途径。这个案件可能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对方款项的使用情况,因为启动民事的话,调查权有限,最好通过刑事立案的途径争取有利证据,话又说过来了,刑事立案不也需要证据嘛?尤其是经济案件,对证据要求更强,但好处在于刑事案件,公民只需要提供证据线索,如果能够有效推动立案的话,公安机关会侦察收集证据,这些证据为未来案件的走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你目前这种单纯的一条腿走路,很难达到目的,当然,更多的分析,需要看完所有证据才能给出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