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了吗?一个人原本被判了4年,他觉得事实认定有问题,依法提出了上诉。结果万万没想到,这一上诉仿佛捅了马蜂窝,二审竟然直接给他翻了一倍多,重判了10年!
这不是普法电视剧里的夸张桥段,而是真真实实发生在江西吉安的一起“刑期倒挂案”。这件事在网上曝光后,立刻炸开了锅。
有很多网友不解,甚至拍手叫好:“你当初都签了认罪认罚同意书,现在又反悔上诉,这不是耍流氓吗?活该被加刑!”
如果你也这么想,那就太危险了!
那到底什么是“认罪认罚”?“上诉不加刑”去哪儿了?为什么说这起案件的走向,值得咱们每一个普通人高度警惕?
这起案件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被告人丁某最开始是签了“认罪认罚”的。很多人觉得,这就像做买卖,你答应了条件换取了轻判,转头又去上诉,这是违约。
但法律真不是这么儿戏的。什么叫认罪认罚?简单说,就是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没意见,以此来换取司法程序的加快和量刑上的从宽优惠。但是,这绝不代表法院就可以闭着眼睛瞎判!
在我国,哪怕被告人100%认罪,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标准也一丁点儿都不能降低。为什么?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替人顶罪”或者“违背意愿被迫认罪”的情况。
如果法院审查后发现你确实没犯罪,哪怕你把认罪书签出花来,法院也必须依法判你无罪。
所以,签了认罪认罚,绝不等于被告人丧失了对事实提出异议的权利,更不等于签了一张不能反悔的“卖身契”。
有常识的朋友都知道,我国刑事诉讼法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保底原则——“上诉不加刑”。
这条法律立在那里的目的极其纯粹:就是为了给你一个“保险”,让你敢于上诉。大家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上诉可能导致刑期变长,那谁还敢对一审判决说个“不”字?
哪怕法官真的判错了,老百姓也只能打碎牙齿往肚子里咽,那设置二审法院还有什么意义?
但是,这个原则有一个唯一的“后门”:如果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二审就可以加重刑罚。
在江西这起案子里,丁某上诉后,检察院立刻跟进提出了抗诉。但问题来了,检察院的抗诉,是想抗就能抗的吗?别人一上诉让你心里不爽,你就能用抗诉来报复吗?
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意见,只有在一种特定情况下才应该抗诉:那就是被告人拿不出新证据、新事实,纯粹就是嫌判得太重而上诉,导致之前的“从宽量刑”显得明显不当了,检察院为了把给出去的“优惠”收回来,才应当抗诉。
咱们用数据说话。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从2020年以来,全国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是3.8%,而抗诉率仅仅只有0.5%。
这组官方数据充分说明了一个铁打的事实:上诉,绝对不必然招来抗诉!
搞懂了上面的常识,咱们再来看看江西这起案子里,最让人细思极恐的“回合制游戏”。
第一回合:丁某因为对事实认定有异议提出上诉。注意,他不是单纯嫌判得重,而是对事实有异议。结果检察院不干了,立马抗诉,理由是:你上诉就是虚假认罪,我要取消你的认罪认罚!
同时,检察院还要求法院取消丁某的“自首”情节,理由是丁某否认了犯罪事实。
结果呢?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也就是说一审没判错。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这跟上诉不上诉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于是,法院虽然取消了认罪认罚,但依然认定自首成立,还是判了4年。
第二回合(高潮来了):检察院一看,怎么还是4年?我不服,我要发动第二次抗诉!
这一次,检察院变更了要求取消自首的理由,他们不再说丁某否认事实了,而是突然改口称:丁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具备主动性和自愿性。
这一次,二审法院竟然采纳了。丁某的“自首”情节没了,刑期直接从4年飙升到了10年!
大家看明白这里的荒谬之处了吗?同一个被告人,同一次走到警察局的投案过程,说过同样的话,检察院一开始认定他是自首,等他上诉后,竟然翻脸说他不是自动投案了!
认定自首,看的是你当初走向派出所那一刻的客观事实。难道因为几个月后你写了一封“上诉状”,就能穿越时空,把你当初“自动投案”的动作给抹杀掉吗?
如果不上诉就是自动投案,上诉了就不是自动投案,这不是赤裸裸地把法律当橡皮泥捏吗?
看完这起案件,可能依然会有网友觉得无所谓:“反正他确实犯罪了,是个坏人,多判几年少判几年有什么大不了的?打击犯罪难道不好吗?”
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而且极其危险!
首先,撤回认罪认罚,顶多是回到没有优惠的原点,绝不是在原点的基础上再给你加重惩罚。如果把“回到原点”变成了“加重处罚”,那就成了法外的私刑。
程序正义,从来不是为了给犯罪分子当保护伞的,而是为了给公权力的行使套上缰绳,防止权力被滥用的防火墙!
今天,如果权力可以因为一个人依法行使了上诉权,就不惜反复变换理由、层层加码,非要把他判得更重,以此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
那么明天,任何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公权力时,只要你敢行使法定权利说一个“不”字,都可能面临毁灭性的打击。
千万不要说“我不犯罪,这事跟我没关系”。法治社会的基石,不是坏人究竟被判了多重,而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绝对规范,绝不能带着个人的情绪去惩罚一个行使正当权利的人!
记住那句振聋发聩的话:权力,永远不是用来惩罚权利的!
这起案件的最终定论,值得我们所有人持续关注,因为它关乎的不仅仅是一个丁某,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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