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债等涉外商事纠纷除了打官司、找机构调解,有了“第三条道路”。5月6日是《商事调解条例》正式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今天,记者在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看到,全国首例涉外商事领域的个人调解案件“落笔生花”,成功达成协议。
据悉,这是浦东新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新规,率先将个人调解制度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实践的一次实质性探索。
徐程 摄 下同
1小时不到调解成功
“从签订合同,到受疫情、外贸市场等因素影响,广东公司陆续拖欠注册于上海自贸区外商独资企业货款数十万元,至今有了8年时间。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和平解决’。听说浦东先行先试个人调解,我们成为‘吃螃蟹’的‘第一案’。”今天上午,仅仅用1个小时不到,这起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货款纠纷顺利调解成功。广东公司代理人储小青律师告诉记者,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偿还欠款、且免除部分利息的“双赢结果”,“最重要的是大家不伤情面,还维护了商业信誉不产生涉诉信息,双方还能继续合作”。
让双方“尽欢”的调解结果,源于一项在自贸区率先施行的改革新规。记者了解到,个人调解(独立调解)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通行的一种解纷方式,过去国内并没有这条路径,只有调解组织可以开展商事调解活动。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新规”),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刚刚生效的国务院新规引入了在自贸区内个人可以担任独任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机制,这为我们更好地服务外资客户打开了一扇窗。”外资企业代理人何丽娟律师高兴地说。得知这一消息后,双方代理律师随即向委托人详细介绍了个人调解的多重优势,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个人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大咖级”专家担任调解员
更让双方当事人欣喜的是,本次调解依托浦东新区涉外商事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经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推荐,双方协商选定在国际贸易纠纷领域的“大咖级”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丁伟担任本争议的个人调解员。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个人调解的辅助机构,提供调解秘书等相关配套法律服务。
当天上午9时30分,在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丁伟教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主持了本次调解,外资企业和双方代理人到达现场,广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线上参与。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梳理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促成了双方就剩余货款的支付方案达成和解,仅用了1小时,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和个人调解员签署后即时生效。
“不同于机构调解,个人调解是调解员以其自身专业素养、职业声誉和调解技能赢得商事争议当事人的信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高度灵活和保密的‘一对一’精准服务,当事人可以‘点对点’选择最合适的调解员,调解的进行和结果完全由当事人控制,最大程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丁伟告诉记者,202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就对商事调解员个人参与商事调解活动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吸纳了这一做法,允许有关地方试点相关制度,“两部法规共同为浦东试点涉外商事争议个人调解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浦东据此第一时间试水,具有极为显著的开创性意义”。
从个案成功到彰显立法成效
记者了解到,“第一个吃螃蟹”的破冰案件之后,浦东还在酝酿下一盘“大棋”。“本次涉外商事纠纷个人调解首案在浦东落地,是浦东主动对标《新加坡调解公约》有关个人调解的规定,在国务院《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后,积极探索个人调解制度在中国实践的可行性。通过具体案例彰显立法成效,这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加坡调解公约》提供了实践样本。”浦东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爱武说。
据悉,“深化推进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构建个人调解制度”已被写入了2026年浦东深改委一号文件。目前,为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浦东新区司法局正配合区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涉外商事争议个人调解若干规定》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好国务院法规的相关规定。
原标题:《全国首例!涉外商事领域个人调解案花落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
栏目编辑:顾莹颖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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