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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的最后一天,一段微信群聊记录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
⬆️群聊片段⬆️
事发地点位于某小区内,一名老年男子用自己的下体擦蹭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的把手,而整个过程被车辆的哨兵模式完整记录了下来。
车主发现后立即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然而,因涉事男子年过70周岁,属于法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最终该处罚未被执行。
本以为事件至此可以告一段落,但意外发生了:未打码的交付给被侵害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开上传至互联网,被处罚人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全部暴露在网络之中。
⬆️被传播的处罚决定书(已打码)⬆️
然而,许多网友对此事仅是一笑了之,甚至提出质疑:一位老人的身份信息即便被曝光,又有何价值?也有人认为,老人自己做的事,就理应被曝光。
律师认为,这种看法是极其片面的。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的条明确规定,同时,泄露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老人个人信息被传播,如果对其人格造成伤害,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泄露者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看来,这名因寻衅滋事被处罚的老人,最终由于年龄原因未被执行行政拘留;不过,讽刺的是,车主本人却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为将老人个人隐私散布至网络,TA有可能因侵犯隐私而遭受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网络传播的处罚决定书左下角注明“此联交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也就是说,无论被曝光者本身是否有不当行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舆论中常有人认为“自己做错事的人就该被曝光”,特别是现在,PDF小作文、吃瓜风盛行的舆论环境下,许多人热衷于将自认为“违反道德”的他人隐私通过互联网传播,不少网友也乐于阅读此类八卦。
虽然目前鲜有制作和传播者因此受到法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合法。很多人混淆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界限,认为“违反道德的人就应当被曝光”,实际上忽视了法律对人格权和隐私权的独立保护。
即便行为对象有不当行为,散布隐私仍然可能构成违法;更严重的是,这种“道德正义”逻辑在舆论中被普遍认同,容易形成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漠视,从而造成社会普遍的隐私风险。
换句话说,社会舆论的热衷和道德评价不能替代法律判断。
任何人都可能在信息传播链条中成为受害者,今天看似“理所当然”的曝光行为,明天可能就会侵害到自己或亲近的人。
总而言之,本案不仅是一则关于寻衅滋事的新闻,更折射出信息传播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无论行为对象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散布他人隐私始终是一种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社会舆论的热情和道德评判,不能取代法律底线,也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
在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可能在网络传播链条中成为受害者。尊重隐私、遵守法律,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保护,也是对自身安全的守护。法律保护的不硬只是公众眼中的“大人物”,同样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
唯有在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双重约束下,我们才能在舆论的热潮中保持理性,避免在“正义”的名义下越过法律的红线,让法治真正成为每个人最可靠的安全防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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