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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工信息周刊)

关键词 | 中方发布 阻断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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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69号(以下称269号公告)于2020年6月9日发布实施,正式建立仅限出口农药登记制度,面向具备特定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要求申请产品必须已在目标出口国取得农药登记或进口许可证明。该制度实施以来,当前已有1129个农药产品获得出口(EX)登记证,为我国农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出口农药的管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2025年11月4日印发《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025〕63号)(以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69号公告和征求意见稿,均指向农药出口,两者有哪些关键点又有哪些不同,本文将两者进行对比并找到差异点,为企业农药出口登记提供支持。

01

核心申请必要条件对比

两个政策文件的2个必要条件完全相同:申请人为农药生产企业和持有境外使用证明文件。

02

申请适用情形对比

1.对于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

269号公告:首家该有效成分的仅限出口(EX)申请登记后,不允许第二家申请该有效成分的EX。

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原药(母药)和制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也可以先申请原药(母药)登记,再申请制剂登记。

2.对于有效成分已取得原药境内使用登记的

269号公告和征求意见稿一致: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原药或者母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已取得母药境内使用登记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该有效成分不同含量的母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3.对于有效成分已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

269公告:仅持有该有效成分单剂或者混配登记证的企业才可申请该有效成分单制剂或者含该有效成分混配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不受《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农业农村部第345号公告关于农药含量、配比和有效成分数量等规定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申请人可申请该有效成分单制剂或者含该有效成分混配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

01

登记资料要求对比

1.关于毒理学资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毒性资料变少。

原药EX仅要求应当提供急性经口、经皮、吸入试验报告,制剂不要求毒性试验报告。

2.关于境外使用证明文件

征求意见稿中条件相对宽松,申请人为境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供货商的,境外登记证明可以由合同和境外公证材料代替:①相应产品在境外按照农药管理的,应出具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农药登记证明文件(境外农药登记证),制剂产品还应当附标签。申请人为境外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供货商的,应提供境外农药登记证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境外公证材料。②相应产品在境外不按照农药管理的,应出具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同意进口证明文件。

269号公告要求:提供有效的境外登记或进口国(地区)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与申请企业名称不符的,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经营合作关系资料。另外,还应提供申请人与境外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持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3.关于生产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新有效成分要求生产许可证,此项要求较269号公告苛刻:

非新有效成分:269号公告和征求意见稿:与申请产品生产范围相符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新有效成分:269号公告:原药的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范围应当涵盖相应有效成分或剂型)。

综上,269号公告与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范围、登记要求、管理流程等方面既有衔接也有细化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仅限出口/境外使用农药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思路。建议相关企业及时对照梳理、提前布局合规路径,持续跟进政策落地动态,保障出口业务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