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胤衡)针对社会关切的“开门杀”等交通事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开门杀”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依据。
司法实践中,“开门杀”事故责任如何厘清、保险能否赔付等问题,常常成为事故处理的难点。
2025年5月21日14时,北京市顺义区北务桥南侧道路,司机赵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从机动车道驶出后,停在路边划有非机动车道标线的区域,该处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车辆停稳约两分钟,赵某未仔细观察车辆侧后方情况,突然推开驾驶室车门。此时,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非机动车道正常驶来。面对猛然打开的车门,张某避让不及,电动车与车门剧烈碰撞,张某摔倒在数米外的路面上,当场不省人事。
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伤者张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势极其危重。虽经全力抢救,张某仍不幸离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赵某驾驶车辆在禁止停车路段违法停车,且在打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维表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不仅看损害后果,更要严格审查事故中各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以此划定责任。赵某违法停车及开门前疏于观察的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且唯一原因。法院据此采信了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为加强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界定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章峰说,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对“开门杀”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常以乘客“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加之部分乘客赔偿能力有限,受害方往往面临“执行难”。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二)》明确此类案件的责任归属与保险赔偿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章峰表示,因乘车人开车门引发的损害,可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得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赔。这既符合机动车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征,也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公益属性,能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如何解决?《解释(二)》明确,道交纠纷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章峰认为,这种设计能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减少诉累与冲突;明确了“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有助于督促乘客主动提升安全意识。
为防范“开门杀”事故,李维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增强安全意识,驾驶人与乘客均可采用“两段式开门法”,即先轻微打开车门留出一条缝隙,观察周边路况并警示外界,再完全推开车门。
李维提醒,养成“先观察,后开门”的习惯,是守护出行安全的关键。驾驶人有责任规范停车并提前提醒乘客注意观察。乘客应尽量从右侧下车。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者在路过车辆,尤其是刚停稳的车辆时,务必保持一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注意观察并减速慢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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