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文社5月5日报道,国会主席陈青敏签署决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补充第730/2004号决议中关于批准国家领导干部职务工资表、职务津贴表以及法院、检察院系统专业、业务工资表的部分条款。
补充多项职务津贴
据此,决议修改、补充了国家领导干部和专职国会代表的职务津贴表。具体而言,在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专职工作的国会代表委员的系数为1.1。
决议还补充了对省级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专职代表委员的津贴。其中,胡志明市、河内市该职务的津贴系数为0.6,其他各省市系数为0.5。
决议还补充了乡、坊、特别行政区(统称乡级)人民议会各职务的津贴水平。
其中,河内市、胡志明市乡级人民议会主席的系数为0.7,其他省市系数为0.6。
河内市、胡志明市乡级人民议会副主席的系数为0.6,其他省市系数为0.5。
河内市、胡志明市乡级人民议会各专职委员会主任的系数为0.35,其他省市系数为0.25。
河内市、胡志明市乡级人民议会各专职委员会副主任的系数为0.2,其他省市系数为0.1。
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职务的系数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按规定保留职务津贴系数
决议明确规定:干部、公务员、职员工转到民族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担任专职国会代表委员时,若其原职务津贴系数高于本决议规定,则继续按规定保留。
保留期满后,按本决议执行。
同样,对于省级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专职代表委员、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若因组织机构或行政单位调整而保留的职务津贴系数高于本决议规定,则继续按规定保留。
保留期满后,按本决议执行。
对于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尚未享受领导职务津贴系数或因组织机构或行政单位调整而保留的领导职务津贴系数低于本决议规定的乡级人民议会领导职务,自担任领导职务之日起按本决议规定的系数补发、补缴社会保险。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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