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句话说了千遍万遍
可总有人心存侥幸
把生命安全当儿戏
肆意酒驾醉驾
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严重危及自身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过三巡把车开,酿成事故醉上加罪
2026年2月5日15时许,张某醉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港口区北部湾海洋文化公园停车场出入口前路段时,在酒精作用下,意识恍惚,操作不当与其正前方同车道内由谢某驾驶的桂A****L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马某驾驶的桂AF****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三车连环追尾碰撞,造成上述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的静脉血样乙醇含量15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内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最终认定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马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6年3月2日12时27分许,黄某醉酒后驾驶桂N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部湾大道与迎宾街交叉路口白鹭公园门前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晋A号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静脉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2.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最终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醉驾危害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觉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防城港公安交管提示
酒驾、醉驾触碰法律红线,漠视生命安全,是一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害人害己。请广大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守住法律与安全底线,自觉抵制酒醉驾违法行为。
终审|黄炳南
二审|王 铁
初审|徐钢、农沛琼
责编|杨姗姗
编辑|林佳莉
案例供稿|莫燕梅
防城港交警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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