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召开发布会权威解读。这部共计 12 条、将于 6 月 30 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直击车主、驾驶人、受害人长期关切的车主责任、开门杀、好意同乘、停运损失、超龄误工、致残后死亡赔偿六大司法难题,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各方权益,让交通事故赔偿更公平、更顺畅。但与此同时,新车被撞后的贬值损失(折旧费)未被纳入赔偿范围,成为本次修法中最受关注、最令人惋惜的制度留白,也折射出司法政策在民生诉求与现实约束之间的艰难权衡。

一、亮点鲜明:六大难题一锤定音,民生司法暖意十足

司法解释聚焦实践痛点,用明确规则回应群众急难愁盼,亮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一是厘清车主责任,告别“有车即担责”。第一条明确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全责,所有人、管理人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且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应获损失。车辆出借、出租等“人车分离”场景下,车主不再被无端牵连,权责对等、公平合理。

二是破解“开门杀”理赔困局。第二条将驾乘人员开门致害明确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彻底解决以往保险公司以“非驾驶人行为” 拒赔的问题,优先守护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

三是规范好意同乘,不让好心人担全责。第三条细化无偿搭乘规则,法院综合事故认定、成因、驾驶人行为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则依法减轻责任,既鼓励友善互助,又压实安全义务,让民间出行更有温度。

四是明确停运损失,保障营运车主权益。第四、五条合力划定财产损失范围,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被正式纳入法定赔偿,同时明确维修费、车辆重置费、非营运车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彻底终结“间接损失不赔” 的行业乱象。

五是打破年龄壁垒,超龄务工误工费应赔尽赔。第六条摒弃“退休即无误工费”的刻板认知,只要有证据证明超退休年龄人员存在实际收入损失,法院即支持误工费,覆盖返聘、务农、灵活就业群体,实事求是填补损失。

六是稳定赔偿预期,残疾赔偿金不缩水。第七条确立定型化赔偿规则,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仍按法定标准计算,不按实际存活期扣减,保障受害人权益不因意外变故受损。

这六大规则,每一条都对应一类高频纠纷、每一款都回应一份民生关切,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维权路径不畅、责任认定模糊等老问题,为全国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标尺。

二、明显缺憾:车辆贬值损失未纳入,新车被撞 “心疼难赔”

新司法解释在财产损失范围中,完全未提及车辆贬值损失(折旧费),延续了此前司法政策的谨慎立场,成为本次修法最突出的遗憾。

买车是家庭重大支出,新车一旦发生事故,即便修复完毕,也会因 “事故车”标签在二手市场大幅贬值,安全性、操控性难以完全恢复,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车主感受强烈。尤其是购置时间短、行驶里程少的新车,或发动机、大梁、车身结构等关键部位受损的车辆,贬值幅度可达数万元,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法定赔偿。

最高法此前答复明确,暂不支持贬值损失主要基于四点考量:一是理论上存在维修“以旧换新”溢价、损益相抵争议;二是我国事故率偏高,全面支持会加重社会整体负担;三是贬值鉴定市场不规范,数额认定随意性大;四是担心普遍支持引发大量滥诉,挤占司法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即便在司法实践中,也仅原则不支持、例外极从严,仅限待售商品车、极短里程新车、结构性严重损伤等极端情形,才可能酌情支持少量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普通车主而言,这一立场意味着:新车被撞、心疼贬值,却难以拿到法定赔偿。维修费用可赔、代步费用可赔,但车辆本身价值缩水的核心损失,仍处于“法律不保护、保险不赔付、协商难兑现” 的困境,与群众直观感受存在明显差距。

三、客观审视:平衡之中留期待,制度完善在路上

新司法解释的取舍,本质是民生诉求、司法效率、社会成本的综合权衡。支持贬值损失,契合 “填平损失” 的侵权法理;暂不纳入,则立足当前交通现状、鉴定环境与司法负荷,避免引发新的不公与乱象。

本次修法集中解决最紧迫、最共识、最易操作的六大问题,实现了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但车辆贬值损失这类争议大、标准难、风险高的议题,仍需等待鉴定机制规范、裁判标准统一、社会条件成熟后再行突破。

总体而言,这部新司法解释亮点亮眼、缺憾明显,既以务实规则守护出行安全,也留下了待解的民生课题。随着汽车社会成熟、鉴定行业规范、裁判经验积累,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终将迎来更贴合民意的制度回应。

以上内容,转自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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