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市监通告[2026]4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3家经营主体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果乐多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龙眼      抽样日期:2026-01-1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果乐多水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龙眼22kg,销售22 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2026年4月21日结案。该店经营的龙眼不符合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

2、罚款1500元。

二、乾县嗨心果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龙眼      抽样日期:2026-01-1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嗨心果水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龙眼11kg,销售11 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2026年4月 7日结案。该店经营的龙眼不符合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3.8元;

2、罚款1000元。

三、乾县阳洪镇家润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和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韭菜    购进日期:2026-01-13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2、食品名称:生姜    购进日期:2026-01-13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阳洪镇家润生活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韭菜179kg,销售179kg;该店采购该批次生姜70kg,销售70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2026年4月13日结案。该店经营的韭菜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该店经营的生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616.84元;

2、罚款3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