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大事件

“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赔偿有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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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关于“开门杀”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今日新动态

1.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推动民法典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方案》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围绕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方案》明确,今年的宣传重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以及对外贸易投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方案》提出,活动期间将重点开展系列工作,包括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江西省举办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指导出版生态环境法典普法读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法典相关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开展“美丽中国 有‘典’护航”生态环境法治征文活动;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税收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主题宣传;中国法学会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组织开展第三期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研修班暨法治素养提升周活动。司法部重点指导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宁夏等地方开展有关主题活动。

2.上海最新行政区划变更!新增两个街镇,还有一镇行政区域调整

据“上海嘉定”微信公众号消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嘉定区部分街镇行政区划:设立菊园街道办事处,从徐行镇析出设立娄塘镇,嘉定工业区南区整体划入马陆镇。

具体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街镇行政区划变更的公告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我区部分街镇行政区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设立菊园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徐行镇徐行村村界;南至新成路街道新成村村界、嘉定城河北段、清河路、沪宜公路、练祁河,马陆镇现龙村、虬桥村村界,安亭镇漳浦村、顾垒村村界;西至安亭镇讴思村村界,外冈镇冈峰村、陈周村、徐秦村村界;北至外冈镇大陆村村界,娄塘镇白墙村村界、孙浜、姚泾岸河、梦竹路西侧和北侧、嘉定区实验小学北水湾分校东侧围墙北延伸、胜竹西路北侧、霍城路西侧、练祁佳城盛蔷坊和秋竹坊南侧围墙、白墙港、嘉定蔷薇苑南侧、红石路西侧、汇丰凯苑北侧围墙、项泾、和硕路南港桥西南,娄塘镇泾河村、赵厅村村界,徐行镇大石皮村村界。菊园街道办事处驻地在胜竹路2000号。行政区划代码为310114005。

二、从徐行镇析出设立娄塘镇。行政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华亭镇双塘村、连俊村、唐行村、塔桥村村界,徐行镇大石皮村村界;南至菊园街道永胜村村界、和硕路南港桥西南、项泾、汇丰凯苑北侧围墙、红石路西侧、嘉定蔷薇苑南侧、白墙港、秋竹坊和练祁佳城盛蔷坊南侧围墙、霍城路西侧、胜竹西路北侧、嘉定区实验小学北水湾分校东侧围墙北延伸、梦竹路北侧和西侧、姚泾岸河、孙浜、菊园街道青冈村村界;西至外冈镇大陆村、北龚村、甘柏村、葛隆村村界;北至上海市与江苏省分界线。娄塘镇政府驻地在汇源路200号,行政区划代码为310114119。徐行镇行政区划范围作相应调整。

三、嘉定工业区南区整体划入马陆镇。调整后的马陆镇行政区域四至范围为:东至嘉定区与宝山区分界线;南至南翔镇浏翔村、新丰村、永丰村村界;西至安亭镇光明村、黄墙村、漳浦村村界,菊园街道六里村、青冈村村界;北至菊园街道青冈村村界、练祁河、陈家浜、嘉安公路、沪宜公路、牛肠河、嘉定城河南段、横沥、G1503上海绕城高速、S5沪嘉高速、博乐南路、嘉戬公路、澄浏中路、蜡烛河、倪家浜、斜泾河、新成路街道新成村村界、徐行镇徐行村、小庙村、和桥村村界。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6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3.司法部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近期,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1个月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切实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目前,全国共清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007.8万件,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

此次清理工作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聚焦超期公示、公示内容错误不实等信息进行清理,精准破解涉企执法公示中的突出问题。

《通知》确立“谁公示、谁清理”工作原则,明确地方行政执法机关需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网站等载体公示的处罚信息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同时,划定清晰时间节点,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依规、务求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层层加码,切实为基层减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强化与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清理工作中不认真、不配合、不作为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动态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筑牢防线,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此次集中清理是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各地各相关部门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扎实推动清理工作落地见效,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聚焦热新闻

1.上海动物园里为了这件事,警察都出动了!网友拍手叫好:终于开始抓了,就是应该狠狠罚

昨天,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因游客在上海动物园投喂动物,警察都出动了。记者获悉,出警是由于有人报警,警方现场对投喂游客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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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上海动物园一直在呼吁游客不要投喂动物,并且在熊山、马来熊展区、狒狒山、天鹅湖、乡土动物展区等容易出现投喂的“重灾区”设置了禁止投喂的告示牌,同时安排志愿者和保安进行劝阻,但有时候,收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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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香蕉、胡萝卜、面包等食物是最常见的,曾经还有人给上海动物园的马来熊喝喜茶。“西郊达菲”、人称“潦草小熊”的“军军”也因为被投喂,出现了向游客讨要食物的乞食行为。不仅是“军军”,它的妈妈“雅雅”以及其他熊也时常被游客投喂。为此,上海动物园还不得不对熊山及整个熊狼展区进行改造,以尽力避免投喂行为的发生。

投喂对动物会造成多方面危害。几十年来,在上海动物园的游览主干道旁,竖立着长颈鹿“海滨”的标本,警示游客不要投喂动物。1993年,这头长颈鹿误食了游客投喂的塑料袋,肠胃道阻塞,腹痛难忍,最终不幸去世。已经去世的上海动物园明星动物红猩猩“森泰”也因为食用游客投喂的食物而患上了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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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年来,随着一部分游客动物保护意识的提升,在劝阻其他游客投喂无果的情况下,一些游客采取报警手段来解决问题。据了解,因为劝阻投喂,两方游客有时候还会发生口角冲突,有时候,反倒是投喂游客会报警。今年“五一”假期,长宁警方就因为接到投喂动物相关报警而出警。

对于投喂动物带来的危害,国内外动物园都有科普,有些动物园对游客投喂还有处罚措施。比如,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如果发现游客投喂,且情节严重的,将做出终身禁入的处罚,也曾有游客被罚。

广州动物园对于擅自投喂和恐吓动物的游客,将处予50元以内罚款和登记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因此,也有网友希望,上海动物园应该对擅自投喂动物的游客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列入游客黑名单等。

2.“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今天(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的好意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被搭载人受伤,驾驶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老李系工友。某日张某驾车搭载老李途中,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导致老李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并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 李佳:虽然驾驶人在本案中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结合事故形成原因和驾驶人的具体行为来看,驾驶人是在午后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造成车辆与树木相撞,不存在饮酒驾驶、闯红灯、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

法院认为,张某是在搭载老李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李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在张某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其是“好意无偿搭乘”,为保护其善意助人的行为,法院判令他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张某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用于保障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张某因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来源 | 新华社、央视新闻、“上海嘉定”微信公众号、新闻晨报、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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