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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省全面推行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榆林市定边县、靖边县却出现令人费解的执法现象:多家客运企业手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系统核发的合法电子包车牌,并持有与旅行社签订的合规包车合同,却在当地开展业务时屡次被交通运输部门以“证照无效”“合同无效”为由处罚。同一场联合执法检查中,文旅部门认定其经营合法,交通运输部门却认定其“涉嫌违规”。基层执法与省级许可之间的明显冲突,使守法企业陷入“动辄得咎”的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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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手续齐全却遇执法“梗阻”,合规经营反遭重复处罚

据涉事客运企业反映,其运营的车辆均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有包车业务均通过“陕西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并获取了电子包车牌。该电子包车牌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发,是企业合法运营的法定凭证。与之合作的旅行社也具备齐全资质,双方签订有效包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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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期在靖边、定边两县,车队多次遭遇当地交通运输局与文旅局的联合执法。现场,文旅部门核查后明确认可其经营合规,但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却拒绝承认省级核发的电子包车牌效力,甚至单方面认定合法包车合同“无效”,进而以“超越许可事项”为由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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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虽多次出示系统备案、在线核验等信息,申明其电子证照为全省通行,但执法人员仍不予采纳,导致企业正常运营受阻,蒙受经济损失。据了解,遭遇类似情况的企业并非个例。

【核心争议】省级许可为何在县级“失效”?五大疑问待解

针对反复处罚,企业提出强烈质疑:

  1. 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何在? 按照国家及陕西省明文规定,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应跨区域互认。为何省级核发、全省通行的电子证照,在靖边、定边两县沦为“无效”?
  2. 基层执法能否否决省级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下级执法单位,依据哪条法律有权直接否定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许可效力?此举是否涉嫌越权执法?
  3. 联合执法为何“同案不同判”? 同一检查现场,面对同一套手续,为何文旅与交通两部门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执法标准混乱,企业应遵从哪一个?
  4. 行政机关有权认定民事合同无效吗? 包车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认定权专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县级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有何权力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直接判定民事合同“无效”?
  5. “放管服”政策为何在基层落空? 推广电子证照本是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基层执法部门拒不认可,是否违背改革初衷,人为设障?

【法规依据】电子证照全国互认,基层拒认于法无据

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政策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 交通运输部多次发文强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执法部门必须认可,严禁以无效为由处罚。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明确,本省核发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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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广东、浙江等省份的规范性文件也明确,客运企业与旅行社、互联网等签订包车合同提供服务,属于规范的包车客运经营模式。

【企业呼吁】尊重法律与契约,杜绝任性执法

目前,涉事企业已就相关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呼吁:

  1. 靖边、定边两县交通运输局应立即停止否定合法电子证照及包车合同效力的行为,纠正违法处罚,杜绝任性执法。
  2.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介入督查,严肃查处基层执法中漠视法律政策、越权执法的问题,统一并规范全省执法标准,维护法制统一与政府公信力。
  3. 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与民事契约权益,真正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避免基层执法壁垒成为阻碍企业发展、损害营商环境的“拦路虎”。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件进展。(法治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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