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媒体5月6日传来噩耗,日理万机、昼夜督办逆案、抗战救国、怜香惜玉的柔情铁汉,俄罗斯总统普京哀伤得知,有“斯拉夫峰不二子”、“猫眼老姐妹”之称的俄军传奇女神偷、83摩托化步兵联队卫生勤务官维多利亚·弗拉基米罗芙娜·普里普滕(Припутень Виктория Владимировна)不幸在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区壮烈牺*牲。英雄生前作为公务员多次参与诈骗活动以致差点锒铛入狱,却最终悔罪报国,血洒疆场,手可摘星足捞月,千谎百计无敌手,一片芳心许乌东,九州哀哭同号哭。大天使米迦勒人间体闻之不禁潸然泪下。
女英雄原籍为滨海边疆区什科托沃市,后搬迁到萨拉托夫州的马克思区居住,担任任马克思区政府土地资产管理处土地关系科的首席专员。当地政府沉痛报告说:
她生前担任卫生勤务官一职。维多利亚·弗拉基米罗芙娜·普里普滕在履行军事职责时死亡。所有结识她的人都将永远铭记她。我们向维多利亚·弗拉基米罗维奇的亲人、近亲及朋友表示最诚挚的慰问。我们感同身受,并与你们一同哀悼。
根据萨拉托夫州法律机构在2022年3月21日的二审裁定书,美女曾被认定犯有12项诈骗罪,即通过欺骗手段12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每次均利用其职务便利对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犯罪行为发生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地点位于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区及其下辖地区。被告人当时担任马克思区政府土地部门的工作人员,她最终被判处4年半强制劳动,免于入狱:
本庭在公开庭审中,审理了关于被害人 V2 的上诉申请,以及公诉人特里什金针对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市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的原审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抗诉。
原审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普里普滕,,无前科。被判处:
-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A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V2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P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D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Ya1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Zh2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G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L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V2 的另一项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A2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B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根据该法第159条第3款(针对被害人 L4 的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9条第3款,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根据刑法典第73条,适用缓刑,考验期为4年6个月,并规定以下义务:在未通知负责监控缓刑人员行为的专门国家机关的情况下,不得更换常住地和工作单位;禁止进入售卖酒精饮料的餐饮场所;必须参加劳动;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补偿各被害人的犯罪损失。
被害人 A、V2、P、D、Ya1、Zh2、G、L、V2、B、L4 提出的民事诉求获得完全支持;相关赔偿款项按判决书规定的金额从被告处执行,以补偿犯罪造成的损失。
本庭听取了审判员列德涅娃的结案报告,听取了被害人 L4 和 L、检察官亚什科夫(其认为应依据上诉抗诉理由对判决进行改判)的发言,以及被告人普里普滕·V.V. 和辩护人罗日科夫·S.V.(其认为应维持原判)的陈述。
刑事审判庭经审理认定:
普里普滕被认定犯有十二项诈骗罪,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手段十二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每次均对公民造成了重大损失。
普里普滕·V.V. 的犯罪行为发生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地点位于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市及马克思区,相关犯罪事实由法院查明并详述于原审判决中。
被害人 V2在上诉状中对原审判决表示异议,指出被告人作案 10 余起,总损失金额超过 100 万卢布;其中,普里普滕·V.V. 通过诈骗手段从其本人处获取了 18 万卢布且至今未予偿还。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对普里普滕·V.V. 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即实刑(实际监禁)。
公诉人特里什金在上诉抗诉书中认为原审判决不合法、无理且不公正。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 条和第 60 条之规定,公诉人指出,对普里普滕所处的刑罚与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符,因而不公正。公诉人强调,法院不当适用了《刑法典》第 73 条(缓刑),因为被告人已被认定犯有 12 起严重罪行,给被害人造成的逾 100 万卢布损失未予补偿,且未向被害人道歉。据此,公诉人请求改判,取消原判决中关于第 73 条(缓刑)的适用,将普里普滕 的刑罚加重至 6 年有期徒刑,并在普通监狱服刑,判决的其他部分维持不变。
二审法院经审阅案件材料,核查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听取二审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就上诉抗诉和上诉状的理由进行讨论后,认定如下: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已查明对刑事案件作出正确、客观、合理裁决所需的所有事实。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V.V. 犯有所指控的各项罪行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相符,并已得到法庭调查核实的全部证据的充分证实。
例如,关于通过欺骗手段窃取被害人 A 资金 52,000 卢布的案情,法院基于以下核实证据认定普里普滕有罪:
- 被害人 A 的陈述:包括其在预审期间提供的、并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进行审查的证词。他称 2017 至 2018 年间曾向马克思区政府申请租用马克思区普加乔夫村附近的土地。因申请长期未获审理,他在咨询过程中结识了政府土地部门的员工普里普滕,并与其一同前往现场勘查。2018 年 1 月,普里普滕要求其支付 35,000 卢布,3 月又追加 17,000 卢布,声称无需其本人参与、无需经过拍卖即可办妥租赁权。A 分别于 2018 年 1 月和 3 月在普里普滕住所附近,在证人R1的见证下将上述款项交给被告。此后,他多次拨打被告手机询问办理进度,后者以各种理由搪塞,他最终未获得土地。根据其家庭收入水平,52,000 卢布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失。
- 证人 R1 的陈述:(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其证实 2018 年 1 月假期后,受友人 A 之托,陪同 A 及一名叫“维卡”的政府员工前往勘查土地。随后 A 告知该员工承诺收 35,000 卢布即可代办租赁。次日他陪同 A 前往该女子住处,见证 A 交款。同年 3 月再次陪同 A 交纳 17,000 卢布。
- 证人 R 的陈述:其证实曾于 2018 年 3 月借给 A 17,000 卢布用于办理土地手续。
- 证人 K 的陈述:(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其证实 2017 年曾与 A 签署测绘合同,并向其发放了普加乔夫卡村附近土地的位置草图。
- 文件审查笔录、侦查实验结果:这些证据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包含由公共股份公司“MTS”提供的电信数据,特别是普里普滕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与被害人 A电话号码之间的通话记录;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向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萨拉托夫州分局提交的控告材料,以及判决书中所列的其他证据。其中包括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76 条审查的普里普滕·V.V. 的认罪伏法供述(该供述在预审阶段作出并在法庭审理中得到确认)。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V2 资金 7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亦与案件事实相符,并得到法庭审理核实的系列证据的充分证实,具体包括:
- 被害人 V2 的陈述:包括其在预审阶段的证词。他称 2017 年曾前往马克思区政府,就马克思区索尔内奇内村的一块土地办理私有化手续事宜,咨询了土地委员会专员普里普滕。约两周后,普里普滕告知他,若想快速办妥手续需支付 150,000 卢布。因其无力支付该金额,普里普滕随后表示支付 70,000 卢布即可“提供协助”。他分两次在区政府附近的个人汽车内交款:首笔 30,000 卢布,几周后又支付 40,000 卢布。此后他多次致电询问,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他最终未能获得土地。70,000 卢布的损失对其而言意义重大,其中 40,000 卢布是向N借取的。
- 证人 T2 的证词:(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其证实 2017 年秋季曾陪同 V2 前往区政府办理土地手续,并建议其咨询土地关系部门一位名叫“V”(维卡)的员工。
- 相关证人证言:(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人V、N、S3就涉及盗用被害人 V2 资金的具体情节提供了证词。
- 技术与书证:文件审查笔录、侦查实验结果(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电信数据(证实普里普滕与 V2 的通话记录)、被害人向 FSB 的控告信,以及普里普滕在预审和庭审中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P 资金 12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
- 被害人 P 的陈述:(依据第 281 条宣读)。其称 2018 年 3 月底向区政府员工普里普滕提交了土地位置图审批申请。2018 年 8 月该地块完成测绘登记并获得编号。随后在 8 月至 9 月的通话中,普里普滕声称可以“不经拍卖”帮助其获得该土地的所有权,代价是 120,000 卢布。他表示同意,并于 9 月至 10 月间在波德列斯内村郊外与普里普滕见面。普里普滕重申了提议,并吹嘘自己在政府担任高职,负责协调土地分配,没有她的决定谁也拿不到地。他在现场交纳了 40,000 卢布。2018 年 12 月 24 日,根据被告指示,他交纳了剩余的 80,000 卢布,普里普滕当时还写了一张借条,称这笔钱是“借款”。此后数月,普里普滕在电话中谎称“正在处理”,甚至在 2020 年 2 月还否认自己已被解雇。最后,被害人从报纸上得知该地块进行公开拍卖,他参与竞拍并最终以 642,562 卢布的价格合法购得该地块。120,000 卢布的被骗损失对其而言属于重大损失。
- 证人 S3 的证词:马克思区政府土地资产管理处处长证实,包括 P 在内的多名群众曾向其反映,曾为办理土地手续向普里普滕交纳过钱款。
- 证人 Sh、Sh1 的证词:(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实了案件相关细节。
- 技术与书证:包括“MTS”提供的普里普滕与 P 的通话记录笔录、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以及普里普滕·V.V. 在预审和庭审中承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通过欺骗手段盗用被害人 D 资金 14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法庭审理中核实的以下系列证据证实:
- 被害人 D 的陈述:(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其称 2018 年 5 月,在其名下土地接受检查期间,马克思区政府土地部门专员普里普滕向其透露,有一块曾在 2018 年 2 月被拒绝租赁申请的土地现在可以办理租赁。普里普滕要求其支付 70,000 卢布,并承诺能在一个月内且无需拍卖的情况下办妥。2018 年 7 月初,双方见面,D 交纳了 70,000 卢布(其中 30,000 卢布是向S1借取的)。2018 年 7 月至 8 月,D 提出想在萨拉托夫州苏维埃区再获得两块土地,普里普滕谎称可以通过他人关系搞定,但需再支付 70,000 卢布。D 表示同意,并于 2018 年 9 月中旬和 10 月 16 日各支付 35,000 卢布,且在最后一次见面时进行了录音。D 未签署任何申请文件,因普里普滕承诺代劳。面对询问,被告一直谎称正在处理,但 D 最终未获得任何土地。140,000 卢布的损失对其而言意义重大。
- 证人 S1、F1、K 的证词:(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实了案件相关细节。
- 技术与书证:包括 D 向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萨拉托夫州分局提交的控告材料;存有 2018 年 10 月 16 日 D 与普里普滕通话录音的光盘扣押及审查笔录;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搜查文件笔录;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普里普滕与 D 的通话记录,以及普里普滕本人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通过欺骗手段盗用被害人 Ya1 资金 156,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以下证据证实:
- 被害人 Ya1 的陈述:其在预审和庭审中均表示,2018 年 5 月曾就申请马克思区亚斯特雷博夫卡村的一块土地咨询普里普滕。普里普滕在实地查看地块时,提出支付 30,000 卢布即可协助获得该地所有权,Ya1 当天即交付现金。2018 年 7 月底至 8 月初,他再次因另一地块咨询被告,被告索要 80,000 卢布。几天后,他在区政府旁的私家车内交款。此后被告又多次通过电话索要 10,000 卢布及 6,000 卢布,他均照办。此外,2019 年 11 月,他与L4一同找被告办事,涉及一块计划先由L1办理再进行分割的土地,被告为此索要 60,000 卢布。同时,L1 提出要从共有产权中分割出其家庭名下的 4 块土地,被告称 20,000 卢布即可速办。2019 年 11 月,Ya1 带着 L1 出资的 50,000 卢布及其自筹的 30,000 卢布,共计将 80,000 卢布交给普里普滕。156,000 卢布的损失对其而言属于重大损失。
- 被害人 L4 的陈述:证实了 Ya1 与普里普滕沟通的细节,并确认曾交给 Ya1 20,000 卢布及 30,000 卢布转交给普里普滕用于办理土地,但最终无果。Ya1 告诉他普里普滕总说“出了点问题”。
- 证人 Ya、E1、K2、Sh 的证词:(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实了案件相关细节。
- 技术与书证:L4 向 FSB 的控告信;电信监控记录及普里普滕与 Ya1 的电话录音笔录;公共股份公司“VimpelCom”和“T2 Mobile”提供的通话记录数据;以及普里普滕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Zh2 资金 6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以下证据证实:
- 被害人 Zh2 的陈述:(依据第 281 条宣读)。其称 2018 年找普里普滕办理土地租赁延期,并申请在马克思区格奥尔基耶夫卡村租赁另一块土地。他提出想扩大该土地的测绘边界。普里普滕承诺解决,并于 2018 年 9 月中旬索要 60,000 卢布,声称将用于打点测绘工程师、扩大边界并确保其在租赁拍卖中胜出。Zh2 当天交纳 25,000 卢布,10 月初交付 20,000 卢布。2019 年 8 月 12 日,他在证人S陪同下交付了余下的 15,000 卢布。2020 年 11 月 9 日,他就退钱事宜与普里普滕交谈并录音。60,000 卢布的被骗损失对其而言属于重大损失。
- 相关证人证言:(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证人S、K2、S3、T就通过欺骗手段盗用被害人Zh2资金的具体犯罪情节提供了证词。
- 技术与书证:包括Zh2向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萨拉托夫州分局提交的控告材料;存有 2020 年 11 月 9 日Zh2与普里普滕就退还资金问题通话录音的光盘审查笔录;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搜查文件笔录;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电信数据(证实普里普滕与Zh2的通话记录),以及普里普滕在预审和庭审中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G 资金 8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法庭审理中核实的以下系列证据证实:
- 被害人 G 的陈述:其在预审和庭审中均表示,2018 年 6 月底曾就马克思区利波夫卡村的一块土地租赁事宜咨询普里普滕。普里普滕索要 45,000 卢布作为协助办理的报酬,并谎称还有另一人也在争取该地块,她会优先帮先交钱的人。G 与妻子商量后向M借款,当天即在马克思市一家银行大楼旁将钱交给普里普滕。普里普滕要求他近期不要打扰,承诺在 2018 年底前办妥。此后,普里普滕又致电索要 15,000 卢布,声称需用于打点“马克思林场”国家自治机构,G 在被告办公室内交付。2019 年 9 月,普里普滕又谎称可以帮其办理利波夫卡村的另一块土地,再次索要 20,000 卢布,G 同样在被告办公室内交付,但最终未见结果。此后,G 在执法人员的布控下与普里普滕见面,通话内容被录音固定。
- 证人 G2、M、K、S3、T、Sh 的证词:(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实了盗用被害人G资金的相关细节。
- 技术与书证:包括G的控告信;在 FSB 布控下录制的G与普里普滕通话录音光盘审查笔录;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搜查文件笔录;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通话记录数据,以及普里普滕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L 资金 345,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以下证据证实:
- 被害人 L 的陈述:其在预审和庭审中表示,2018 年 4 月至 5 月曾前往马克思区政府,申请延长现有土地的租赁合同,并申请租用马克思区巴斯卡托夫卡村邻近的三块土地。他与普里普滕接触后,后者提出支付 105,000 卢布(每块地 3.5 万)即可确保其在招标中胜出。普里普滕声称这笔钱将用于打点其他竞标者使其放弃参与、支付她本人及一位熟人的劳务费。L 表示同意,并于 2018 年 5 月至 6 月间分三次交付。2019 年 8 月,L 咨询租赁布耶拉克村附近土地的可能性,被告随后谎称该地块可以办理私有化,但需向原房主支付 180,000 卢布以解决问题。L 表示同意,并在证人R2的见证下分两次(10 万和 8 万)交给普里普滕。2019 年 9 月,普里普滕又向其推荐波德列斯内村附近的一块土地,谎称将进行拍卖,需 60,000 卢布确保中标。L 交付钱款后,却从该地块的真实产权人E处得知,该地一直属于 E 个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Sh1也向其告知了普里普滕的欺诈行为。随后普里普滕本人承认了欺骗事实并承诺退款,但始终未予履行。345,000 卢布的损失对其而言意义重大。
- 证人 E3 和 E2 的证言:他们证实,根据被害人(L)所述,其得知马克思区政府建议其办理本属于 E2 的、位于波德列斯内村附近的一块土地的相关权利登记。
- 相关证人证言:(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证人R2、Sh1、S3、K2、Z就案件相关情节提供了证词。
- 技术与书证:包括被害人L向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区内政部提交的控告信;依据法律规定提交的侦查活动材料笔录;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通话记录(证实普里普滕与L的通话记录);存有被害人L与普里普滕之间电话监听录音光盘的审查笔录,以及普里普滕在预审和庭审中确认的认罪伏法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V.V.盗用被害人 V2 资金 187,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法庭审理中核实的以下系列证据证实:
- 被害人 V2 的陈述:(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其称 2019 年 4 月,他通过熟人F交给区政府员工普里普滕·V.V. 70,000 卢布,用于协助办理土地测绘及私有化手续所需的文件。随后,他按被告要求再次通过F转交了 15,000 卢布。2019 年 4 月底,V2 致电被告并约谈手续进度及资金用途。见面时,普里普滕索要 83,500 卢布,V2 次日在马克思市共*产*主*义街2号楼附近交付。直到 2019 年 12 月,普里普滕在电话和见面中一直谎称正在处理,并于 12 月再次索要 18,500 卢布,借口是解决土地位于桥梁保护区的问题,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V2 照办。然而他始终未获得土地,且普里普滕开始躲避。2020 年 11 月 3 日双方再次见面,普里普滕再次谎称很快就能办好,这段对话被 V2 录音。187,000 卢布的损失对其而言意义重大。
- 证人 F、S3 的证词:(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实了盗用被害人V2资金的相关细节。
- 技术与书证:包括V2向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SB)萨拉托夫州分局提交的控告信;2020 年 11 月 3 日其与普里普滕通话录音的扣押及审查笔录;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搜查文件笔录;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通话记录;V2银行账户的流水账单,以及普里普滕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V.V.通过欺骗手段盗用被害人 A2 资金 15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以下证据证实:
- 被害人 A2 的陈述:(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其称 2019 年 6 月 17 日向区政府申请租赁博博沃村郊外的一块土地。约一周后,在被告陪同下实地勘查。在返回马克思市途中,普里普滕声称即使有他人参与竞标,她也能确保其在拍卖中胜出,但需支付 25,000 卢布。A2 当天在车内(证人Zh在场)交付钱款。随后,A2 与B一同因租赁扎里亚村(Zarya)地块咨询被告,被告向每人索要 10,000 卢布“办事费”。约一周后,被告再次向两人各索要 35,000 卢布,谎称用于搞定其他竞标者。2019 年 10 月,普里普滕致电称手续已办妥,但要求 A2 再交 80,000 卢布(用于租赁),要求B再交 150,000 卢布。次日两人在马克思市“Efef”商店附近交款。2019 年 12 月 A2 得知被告已离职,但被告谎称文件已交由一名叫“A2”的熟人处理。2021 年 3 月初,在证人S2见证下,被告按两人要求写下了收妥上述款项的借条。2021 年 1 月至 2 月期间,普里普滕退还了 A2 100,000 卢布。
- 被害人 B 的陈述:其在庭审及预审中的证词与A2的陈述完全一致,确认了因办理土地手续向普里普滕交纳上述金额的事实。
- 证人 Zh、S2、S3 的证词:(依据第 281 条宣读)。证实了盗用被害人A2资金的相关细节。
- 证据提取与文书审查笔录:记录了对从被害人处获取的、由普里普滕签名笔录的收条的审查过程;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搜查文件笔录;由公共股份公司“MegaFon”提供的电信数据,证实了普里普滕与被害人 A2之间的通话往来;以及判决书中所列的其他证据,包括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76 条审查的、普里普滕在预审和庭审中均予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B 资金 195,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法庭审理中核实的以下系列证据证实:
- 被害人 B 的陈述:其在预审和庭审中表示,2019 年 8 月,他随 A2 一起并根据其建议,向马克思区政府土地部门一名“能够协助获取土地”的员工(即被告)咨询办理扎里亚村(Zarya)附近地块的手续。他意图租赁该土地,为此普里普滕向其与 A2 各索要 10,000 卢布,两人均照办。次月,普里普滕再次要求每人交纳 35,000 卢布,两人也予以支付。此后,普里普滕称手续已办妥,但声称 A2 需再交 80,000 卢布,而B 需交纳 150,000 卢布,理由是该地块只能以“私有财产”形式提供给 B。两人同意并于同期在马克思市列宁大街的一辆汽车内交付了钱款。直到 2020 年春季他们仍未获得土地,遂怀疑受骗并要求普里普滕写下收钱的借条,被告照办。
- 相关人员证言:包括前述被害人 A2 的陈述,以及证人S2、S3(依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281 条宣读)就涉及盗用被害人 B 资金的具体情节提供的证词。
- 技术与书证:A2 和 B 向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SB)萨拉托夫州分局提交的控告信;借条(收条)的提取及审查笔录;依据《侦查活动法》提交的搜查材料;通话记录数据以及普里普滕本人确认的认罪供述。
法院关于普里普滕盗用被害人 L4 资金 50,000 卢布的定罪结论,由以下证据证实:
- 被害人 L4 的陈述:其在预审和庭审中称,2019 年 11 月与 Ya1 一同咨询负责土地手续的普里普滕,申请从他(L4)及其亲属位于“米哈伊洛夫斯科耶”农业生产合作社区域的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土地。普里普滕承诺办理,并索要 20,000 卢布(按每块地 5,000 卢布计算)。同时,两人还咨询了在亚斯特雷博夫卡村获取一块土地的事宜,该地计划先登在 L4 名下再与 Ya1 分割。普里普滕表示愿意协助,随后要求两人各交 30,000 卢布。L4 通过 Ya1 向普里普滕支付了共计 50,000 卢布(2万+3万)。50,000 卢布的被骗损失对其而言属于重大损失。
- 相关人员证言:包括前述被害人 Ya1 的陈述,以及证人L2、L5、L3(依据第 281 条宣读)提供的证词。
- 技术与书证:L4 向 FSB 提交的控告信、依据《侦查活动法》获取的材料以及普里普滕确认的认罪供述。
此外,法院还审查并在判决书中列举了以下文件,作为认定普里普滕每一项犯罪事实的证据:
- 任命令:马克思区区长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签署的令状,任命普里普滕·V.V. 担任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区政府土地资产管理处土地关系科的首席专员
- 解职令:2019 年 11 月 22 日第 758 号令,免去普里普滕职务,自 2019 年 11 月 25 日起生效。
- 岗位说明书:明确了普里普滕的权力范围、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
- 以及判决书中引用的其他证据。
在审查全部证据后,法院正确地查明了每项犯罪的案件事实,并对所有核查过的证据给出了恰当的评估,二审法院对此评估予以认可。
所有提交的证据均由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88 条之规定,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角度进行了评估,并从整体上确定其足以作为案件审理及作出有罪判决的依据。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阐明了采纳某些证据而拒绝其他证据的理由。
通过对证据的综合研究并正确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普里普滕的行为给出了正确的法律定性,将其所犯的每项罪行均归类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9 条第 3 款。
法院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典》第 307 条的要求,对法院认定已证实的每项犯罪行为均包含清晰且详细的描述,指明了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错形式、动机、目的及后果,并列举了庭审中核实的证据及裁决理由。
案件庭审充分且客观,遵守了《刑事诉讼法典》第 252 条及第 273 至 291 条的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确保了当事人双方权利平等,为全面完整地审理案件创造了必要条件,各方在提交证据和提出申请的权利上未受限制。
法院关于必须对普里普滕的每项罪行判处有期徒刑的结论是正确的,并在判决书中作出了充分的论证。
对被告人所处的各项罪行的刑罚幅度,是法院依据《刑法典》第 6 条、第 60 条及第 62 条第 1 款之规定,结合已查明的其人格特征、刑罚对其家庭生活条件的影响、其负担的受扶养人情况(包括一名幼儿和一名未成年子女,以及患有疾病的高龄父母)而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人对犯罪的态度,其表现为完全认罪、悔罪并有意赔偿损失。据此,二审合议庭认为,上诉抗诉和上诉状中关于要求加重对每项罪行及数罪并罚后的刑期幅度的理由不成立。
然而,合议庭认为,上诉抗诉和上诉状中关于普里普滕·V.V. 原判刑罚因过度宽大而不公正的理由值得重视,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389.15 条,改变有罪判决的依据之一是判决的不公正性。依据该法第 389.18 条第 2 款,若所处刑罚与犯罪严重程度、被告人性格不符,且因过度宽大或过度严苛而在形式或幅度上显得不公正,则该判决被视为不公正。
根据《刑法典》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43 条第 2 款的要求,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必须是公正的,必须与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行为人的人格相适应;刑罚的适用旨在恢复社会公正,并起到纠正犯罪分子和预防新犯罪的作用。
原审法院依据《刑法典》第 73 条对普里普滕·V.V. 适用缓刑时指出,已考虑到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人格特征及已认定的减轻情节。
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的评估是错误的,因为对被告人普里普滕适用《刑法典》第 73 条(缓刑)在性质上不符合上述原则和目标。原审法院在适用缓刑时,实际上忽视了普里普滕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其人格。
具体而言,法院查明普里普滕是利用其公职身份从事犯罪。根据 2007 年 3 月 2 日第 25-FZ 号联邦法《俄罗斯联邦地方公职人员法》第 14.2 条,作为公职人员,普里普滕有义务不从事任何受个人、财产或其他利益影响而阻碍其尽职履责的行为;不得造成可能损害其声誉或损害政府机关权威的冲突局面。
普里普滕于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间担任该公职。在这一较短的时间内,她实施了12 起贪利犯罪,给每名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数额从数万到数十万卢布不等),且仅向其中一名被害人A2赔偿了赃款。这一赔偿情节已被原审法院在确定该单项罪行的刑罚幅度时予以考虑。
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3 条对被告人普里普滕所处的刑罚,未能反映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人格特征不符,且无法实现纠正犯罪分子和恢复社会公正的目标。就其刑罚性质而言,该判决过度宽大。因此,原审判决中关于将所处刑罚视为缓刑并要求普里普滕履行相关义务的内容应予删除。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3.1 条之规定,在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初次实施轻罪、中等严重罪行或严重罪行的人员,可以适用强制性劳动作为有期徒刑的替代刑。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59 条第 3 款的量刑标准规定,可处以最高五年期限的强制性劳动,并处或不并处最高两年期限的限制自由刑。
考虑到被告人普里普滕此前从未受过刑事追究,且正值壮年、身体健康,结合其人格特征、需扶养一名三岁以上幼儿及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赡养高龄父母的情况,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和符合《刑法典》第 61 条第 1、2 款规定的减轻情节,且不存在加重情节,合议庭得出如下结论:通过将普里普滕的有期徒刑等期替换为强制性劳动,并从其薪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即可实现对其所犯各项罪行的刑事处罚目标。
经查,本案无论在预审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均未发现其他导致判决必须撤销或改判的违反刑事及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据此,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 389.13 条、第 389.20 条及第 389.28 条之规定,合议庭裁定如下:
对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市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就普里普滕作出的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取消原判决中关于对普里普滕·V.V. 量刑时适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73 条(缓刑)及认定刑罚为缓执行的内容。
依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53.1 条第 2 款,将对被告人普里普滕所处的有期徒刑替换为如下刑罚:
- 针对被害人 A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V2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P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D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Ya1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Zh2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G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L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3 年有期徒刑替换为3 年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V2 的另一项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A2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1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1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B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 针对被害人 L4 的犯罪(刑法第 159 条第 3 款):原 2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替换为2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依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69 条第 3 款,按数罪并罚、部分合并执行的原则,确定普里普滕·V.V. 的最终刑罚为:4 年 6 个月强制性劳动,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10% 上缴国家收入。
维持对普里普滕·V.V. 原审判决的其他部分。对被害人的上诉状及公诉人的上诉抗诉中其他要求予以驳回。
本二审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当事人可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萨拉托夫州马克思市法院向第一普通管辖权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上诉。若逾期或恢复期限的申请被驳回,可直接向该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或抗诉书。若提起上诉,被告人有权申请参加二审法院对该刑事案件的审理。
面对国家法院的宽大处理,女英雄毅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霸气参加乌克兰特别军事行动,讨伐班德拉纳粹,据知情的俄罗斯博主透露说:
我们此前曾报道过第83摩托化步兵联队内由医务中队长谢尔盖·列昂尼多维奇·特拉佩兹尼科夫领导的所谓“医疗犯罪集团”。今天,我们将向大家展示该集团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请看这位:现役军人、法律专家、医护指导员,堪称“多面手”且不可或缺的“万金油”——维多利亚·弗拉基米罗夫娜·普里普滕。在涉及药品销售的一系列说不清道不明的勾当后,她与中队长的关系变得异常亲密。
早在2024年,维多利亚还在医务大队担任厨师,但不知为何,当时她就已经开始插手医疗文件和统计工作。她还有另一位好友兼亲密盟友——呼号为“Pin”的人事补给处处长,正是他“慧眼识珠”,发掘了维卡的各种才华。在“Pin”的推波助澜下,维卡迅速获得晋升,成为医疗组组长。在这个岗位上不需要医学学位,只需要发号施令并负责护送。此后,维卡开始被人们私下称为“Pin的妻子”。
维卡总吹嘘自己有法学学位,但从未有人见过证书……相反,大家都见过她牵涉其中的几起刑事案件,只不过她都成功脱身了。此外,大家还目睹了她向战友们借下的巨额债务,而且这些钱她压根没打算还,甚至借得毫不避讳。
维卡极度迷恋权力,甚至为了这种权力的快感不惜殴打和恐吓他人。在贝尔哥罗德医院时,她曾与前男友在醉酒状态下殴打了一名叫玛莎的女孩,并将对方扔进垃圾桶。事后她的男友因此被发配到突击队,维卡却毫发无伤。
最令人痛心的是,维卡的这种“个人魅力”让她能左右中队长和“Pin”的决定。这使得她可以干预军人奖金和勋章的名单发放,甚至涉及行方不明和阵亡人员的名单。一个背负着多起诈骗刑事案件前科的人,竟突然成了部队里“不可或缺”的人物。现在的她俨然一副“土皇帝”的派头:穿着过膝短裤和露脐背心招摇过市,威胁每一个她看不顺眼的人,并将异议者调离岗位。
永恒的记忆归于铁血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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