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期待订购新车,锁单时标注1-5周交付,销售口头承诺4月24/25日下线,车主为无缝衔接旧车交由品牌处理,岂料交付一再推迟至5月上旬,无尽等待打乱通勤生活,每日打车超100元,维权无门的车主质疑品牌诚信,承诺沦为“画饼”,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障?
事情经过
根据该车主的描述,他前不久订购了一台某品牌新能源车,订单明确锁单后1-5周内交付。订车时,销售明确告知车辆预计4月24/25日左右下线,基于该承诺,车主将旧车交由门店处理,计划无缝衔接新车使用。
临近约定时间,车主多次沟通却被告知车辆下线时间推迟至5月上旬。对此,车主担忧后续仍会延期并直言“谁能保证5月不会再推到6月、7月?”交付延迟严重影响车主日常生活,其每日需接送孩子上学,单程27公里、一天往返4趟,旧车交接后只能打车通勤,每日车费超100元。车主表示,油价上涨本就增加生活成本,如今无车可用,通勤开支大幅增加,生活陷入被动。
车主称,订车时曾和销售调侃“服务会不会止于大定”,如今一语成谶。从4月下线承诺推迟至5月,门店交付承诺反复变卦,所谓交付周期沦为“画饼”,完全忽视消费者实际困境。
车主要求明确交付时间,承担通勤损失
车主表示,已按要求缴纳定金、配合所有流程,却遭遇交付反复延期,难以理解门店的做法,质疑门店靠虚假承诺消耗消费者信任。为此,车主向门店提出三项诉求:一、提供白纸黑字的准确交付时间,不再用“预计”“可能”等表述模糊回应;二、承担因交付延迟导致的打车通勤损失、旧车提前变卖产生的额外通勤成本;三、正面回应近期大面积交付延期的真相,向全体被延期车主作出说明。
同时,该车主在线呼吁车友及网友关注此事,询问遭遇类似交付延迟、承诺落空情况时的有效维权方式,并寻找同样遭遇的车主,希望抱团维权,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
那么问题来了,门店口头承诺交付时间后多次延期,且未明确最终交付期限,是否构成违约并需赔偿消费者实际通勤损失?
律驰驾道观点
新能源车企“爽约”风波:口头承诺与维权困境的法律透视
消费者满心期待提车,却遭遇交付日期一拖再拖;销售口头承诺信誓旦旦,最终却沦为“画饼”。当车主因此承受每日上百元的通勤损失,销售方却迟迟不给明确答复——这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究竟是什么?是口头承诺不构成合同义务?还是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本文围绕本案中最具争议的三个焦点展开分析,为维权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焦点一:销售口头承诺的交付时间,是否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销售人员在订车时明确表示“预计4月24/25日左右下线”,车主基于此承诺处置了旧车。虽然订单写“1-5周交付”,但口头承诺在消费者决策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若口头承诺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订立合同,则可能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本案中,销售口头承诺4月24/25日车辆下线,属于购车合同的补充约定,车主正是因为该承诺才将旧车交由门店处理,车主若有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佐证,该口头承诺与书面订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焦点二:交付时间反复推迟且无明确期限,是否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车辆交付从4月下旬推迟至5月上旬,虽暂未达到“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但已明确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节点。订单约定“锁单后1-5周内交付”,若从锁单之日起算,5周上限届满仍未交付,则门店已构成明确违约。本案中,如果品牌方既未在约定周期内交付,又未能提供明确、确定的新期限,持续无期限延期可认定为根本违约,车主有理由拒绝无休止的等待,并主张相应权利。
焦点三:车主每日超100元打车费,能否要求品牌方赔偿?
这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根据《民法典》,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车主因信任销售方交付承诺而提前处置旧车,导致无车可用,每日产生打车费用,该费用与销售方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费用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如打车记录、发票等),车主就可以主张由销售方承担。
销售口头承诺并非“说说而已”,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合同内容;反复推迟交付且不明确最终期限,已构成违约;实际产生的打车费用属于可预见的直接损失,门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应尽快固定订单、沟通记录、打车凭证等证据,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关注我,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办汽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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