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确乘车人属于“机动车一方”,这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是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开门杀”相关责任。图/IC photo
新京报社论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该司法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其中,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生“开门杀”事故,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长期困扰“开门杀”受害人的向保险公司索赔难问题,将从此得到解决。
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车外情况下贸然开车门,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损害发生,这种事故俗称“开门杀”。“开门杀”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受害人寻求救济的过程,有时也并不顺利。
在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乘客“开门杀”导致骑电动车的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和乘客各占50%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乘客、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对于潘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认可,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而不应为乘客行为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的抗辩并非纯粹“强词夺理”,在此前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要不要为乘客行为买单,的确存在不同认识。法律不明确,导致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请求,并不总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不赔付,不意味着救济无门,受害人可以向肇事乘客主张权利。但这种维权路径对受害人显然不利,一是增加维权成本,二是如果乘客不具有执行能力,即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
而国家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在于分散社会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而保险公司对“开门杀”不赔付,或者只赔付驾驶人那部分,背离了机动车保险制度的初衷。
事实上,乘客和驾驶人责任难以完全割裂。在这起典型案例中,驾驶人停车地点不当,且未在乘客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客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人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是合法的、准确的。
根据司法解释,在受害人就“开门杀”索赔的案件中,司法不再做“驾驶人”和“乘客”的区分,而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组成“机动车一方”。即只要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就是“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即应赔付。这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是对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最好落实,受害人从此不再被保险赔付难所困扰。
也有人担心,这样规定对保险公司是否公平?根据司法解释,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也就是说,虽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赔付的钱不一定保险公司出,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其责任逃不掉。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开门杀”发生后的赔偿问题,但再及时、再充分的赔偿,也比不上没有事故发生。多数场合,避免“开门杀”并不难,驾驶人一句提醒,乘客开门多点谨慎,足矣。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贾宁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