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楼茶馆泡茶是否需要“办证”?
据了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 31608-2023),明确将茶叶列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对象。
先说结论:确实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
茶楼茶馆现场用开水或热水泡茶的行为属于自制饮品制售,归为餐饮服务范畴,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若仅销售密封预包装花茶,不进行现场冲泡,无需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需备案。而售卖带有“蓝帽子”标识的保健食品红牛,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增加保健食品销售项目;仅售卖普通预包装红牛饮料则只需预包装食品备案。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情提醒:办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条件的,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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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无证泡茶”事件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行业工会加强了对商家的普法宣传,明确政策细则,指导其规范经营。
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成都市茶行业工会已于4月25日向其会员单位、各茶楼茶馆发布茶楼茶馆食品安全合规提示提醒函。
4月29日召开茶楼茶馆食品安全合规研讨会!“无证泡茶”事件将催生《茶楼茶馆管理及运营规范》国家标准出台
5月2日发布告全国茶楼茶馆同行书(文中有详细的应对策略和办法,点击链接可见全文)提醒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
以下为致同行书摘要:
此次事件中,我们既看到了行业合规疏漏带来的生存危机,也目睹了部分职业打假人以维权为名,行恶意索赔、敲诈勒索之实的乱象,其分工明确、批量举报、胁迫私了的行为,已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监管部门的柔性执法温度,看到了行业协会、行业工会主动担当、抱团维权的行业力量。
在此,我们倡议全体同行,摒弃各自为战的观望心态,凝聚行业合力,守望相助、共渡难关:
公众号:四川观茶
第一,理性面对监管执法,主动整改规范。面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与督导,不抵触、不回避、不激化矛盾,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充分用好市场监管总局 “首违不罚” 相关政策,对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主动整改、积极报备,争取监管部门的指导与帮扶,以整改促规范,以规范避风险。
第二,拒绝私了妥协,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面对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式索赔,坚决摒弃 “花钱消灾” 的侥幸心理,切勿私下和解妥协,避免被反复碰瓷、持续敲诈。务必完整留存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监管部门报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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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搭建沟通桥梁,争取良性发展空间。各地茶楼茶馆相关社会组织应主动作为,搭建行业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桥梁,客观反映行业的业态特性、经营现状与中小经营主体的实际困难,推动监管部门出台兼顾法规刚性与行业温度的执法指引,为行业争取合理的整改缓冲期与发展空间,共同维护营商环境。
第四,同行守望相助,共享合规经验。经营规范的头部企业、老字号门店,应主动向同行分享合规经营经验、标准化管理方法;各地同行之间应互通合规信息、共享维权经验、共商发展之计,形成 “强者带弱、大者扶小、抱团发展” 的行业氛围,共同抵御经营风险,守护行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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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真诚呼吁各级监管部门,能够充分考量茶楼茶馆行业的民生属性与文化价值,坚持 “教育整改为先、处罚惩戒为辅” 的执法原则,多一些上门指导、合规帮扶,为行业留出规范成长的空间,助力民生就业,守护文化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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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GB31608—2023)为首次制定的茶叶产品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是茶叶产品目前唯一一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是其他推荐性茶叶产品标准的基础标准。
一、标准的主要内容解读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范围、术语和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和食品添加剂等技术要求。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或者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茶叶产品,包括仓储、批发进货的各种大包装茶叶、最小销售单元的小包装茶叶,以及农贸市场、专卖店在售的散装或预包装茶叶产品。
2. 茶叶的术语和定义
茶叶与一般的食品不同,是不能添加任何化学物质、无非茶类夹杂物、不含任何添加剂的,明确限制是以适制品种山茶科山茶属茶树[Camellia sinensis(L.) O.Kuntze]上的新梢为原料加工的产品。
1) 茶鲜叶
本标准确定茶鲜叶的定义为:从山茶科山茶属茶树[Camellia sinensis(L.) O.Kuntze]上采摘的新梢,作为各类茶叶加工的原料。本标准在对鲜叶的定义中确定采用“新梢”,以涵盖了各类茶叶原料。新梢是自新芽生长点长出的枝、叶芽,包括对夹叶、驻芽;茶树新梢包含茶树当年新生长的枝、叶、芽。
2) 茶叶
基于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产品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意见,茶叶的定义修改为:以茶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艺,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包括绿茶、黄茶、黑茶、白茶、青茶(乌龙茶)、红茶,及以上述茶叶为原料再加工的花茶、紧压茶、袋泡茶和粉茶。
3. 技术要求
1) 原料要求
标准要求“原料应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本标准中的原料种类分为茶叶和花坯,对茶叶原料要求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非茶类夹杂物;对花茶窨制中的花坯原料要求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香精香料等任何添加剂,均应符合相应的茶叶产品标准要求和规定。
2) 感官要求
标准中感官要求包括外形和内质两个项目。标准要求外形“具有正常的外形和色泽,符合所属茶类应有的品质特征,无劣变,无霉变”。标准要求内质“具有正常的汤色、香气和滋味,符合所属茶类应有的品质特征,无异气,无异味”。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经过修订与讨论明确为: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形态和色泽。称取混匀试样3~10 g置入带盖审评杯中,按照茶水比1:50(质量比)加入沸水,浸泡5 min后,将茶汤沥入评茶碗中,嗅茶底香气,用温开水漱口,品尝茶汤滋味。
3) 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对茶叶产品已有规定,本标准直接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对茶叶的动态管理要求,不另做要求。
4) 食品添加剂
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目前GB 2760—2014中茶叶的分类为16.02.01。根据GB 2760—2014的规定,茶叶不能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5) 其他说明
关于茶叶标签标识的规范,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成员认为:为规范茶叶产业,应增加标签相关要求。“除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外,还应标示初制月份,也可标示到初制/炒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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