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菜里有苍蝇,请你们马上来处理一下!”接到这样一通投诉电话,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常常陷入两难:去晚了,现场证据可能已被清理;到了现场,不知道该怎么取证;处理过程中,既要安抚消费者的情绪,又要面对经营者的辩解,稍有不慎还可能像某些案例那样因证据不足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餐饮异物案件为什么让执法人员头疼?

餐饮食品中发现苍蝇、蟑螂、毛发等异物,是消费者投诉举报最常见的情形之一。然而,这类看似简单的案件,在执法实践中却屡屡成为让执法人员头疼的“老大难”问题。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难点之一,在于证据转瞬即逝。 餐饮异物的现场具有天然的“易变性”——菜品可能被倒掉、苍蝇尸体可能被处理、厨房的操作间随时可能被“突击打扫”,执法人员稍有迟疑,核心证据就可能灭失。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但对于餐饮混入异物类的违法行为线索,不得因核查延迟导致证据灭失,消费者在就餐时发现异物并举报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难点之二,在于证明责任分配。 行政处罚遵循“谁执法谁举证”的原则。执法人员不能仅凭感官观察就认定食品中混有异物,也不能简单地将举证责任推给经营者。

曾经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中,执法人员仅通过对果酱实物进行肉眼观察,就认定瓶底黑色物质为异物,但未开瓶检查,也未结合加工工艺分析判断该物质是否可能属于合理范围,最终法院认定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难点之三,在于程序规范要求严苛。 从投诉举报的区分处理,到现场检查、证据固定、立案调查,再到行政处罚的裁量,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程序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因程序违法而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

困难客观存在,但绝非无法克服。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做一探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区分投诉与举报:先看清动作,再确定打法

许多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来电后,往往会急于奔赴现场,而忘记了一个基础却关键的环节——弄清来电者的诉求究竟是“投诉”还是“举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一句话概括:投诉“为我”,意在解决个人消费纠纷(如要求退款、赔偿);举报“为他”,意在揭露违法行为(如发现餐饮卫生问题后向监管部门反映) 。

两者的处理路径截然不同:投诉对应的是行政调解程序,重在促成双方和解;举报对应的是行政执法程序,重在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同时提出了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两种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也就是说,既要启动投诉程序组织调解,也要启动举报程序开展执法核查,两条线并行推进、互不混淆。

在实际工作中,消费者来电说“饭菜里有苍蝇,你们快来管管”,往往既表达了个人的赔偿诉求(投诉成分),也反映了违法行为线索(举报成分)。接线人员应主动询问:您是希望帮助协调退款或赔偿,还是希望我们对商家进行查处?——这一问,既能厘清当事人意图,也为自己后续处理理清了方向。如果确认属于单纯投诉(且争议金额不大),可以引导消费者通过在线调解、12315平台自行协商等渠道解决,节约行政资源;如果同时涉及违法行为,则必须启动举报处理程序。

现场处置:黄金窗口期的流程要点

一、迅速抵达现场

一旦确认属于餐饮混有异物的违法行为线索,执法人员应当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餐饮场所的后厨人员动作往往比执法人员更快,一盆脏水倒掉、一块抹布擦过,证据就可能永远消失。到达现场后,立即控制现场,要求经营者暂停相关操作,保护现场原貌,确保可疑食品、原料、加工工具等不被擅自移动或销毁。

二、证明主体身份与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执行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进入检查区域前,应当主动向经营者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明确告知本次检查的事项和依据,表明身份和来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三、细致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和起止时间、检查的具体地点(精确到厨房哪个操作台、哪个菜品)、检查人员及陪同人员信息、现场发现的违法事实(菜品名称、异物种类、异物的具体位置和形态等)、经营者是否承认相关事实、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情况等。

有经验的执法人员还会特别注意笔录中“有人情味”的细节记录——比如厨房地面是否有积水、垃圾桶是否加盖、灭蝇灯是否通电运行、从业人员是否佩戴发网口罩等。这些环境细节虽然不直接构成“混有异物”的定性依据,但往往是后续裁量的有力佐证。

以下是一份现场笔录,可作为参考:

《现场笔录》节选实例 “检查时间:2025年8月7日 XX时XX分;检查地点:XX街道XX号门面;检查人员:XXX、XXX(执法证号:XXXXXX);当事人陪同人员:赵XX(经营者/委托代理人)。 现场检查发现: 投诉人XXX现场指认,其于当日在该店就餐时,所食用的鱼粉中混有异物(蟑螂),该碗鱼粉未被动过,异物清晰可见,现场拍照固定; 厨房现场检查发现:灭蝇灯未通电使用,后厨地面有积水,餐厨垃圾桶未加盖,苍蝇活动频繁; 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鱼粉碗1只,现场封样,拍照编号为XXX-X; 经营者赵XX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并在笔录上签字。 本案食品货值金额17元。执法人员当场制作本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全面收集和封存证据

证据收集应当做到及时、全面、客观。除了核心物证——涉案菜品中的异物本身——还需要同步收集以下证据链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进货查验记录、涉案当天的操作流程记录、后厨的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配备及使用情况、环境卫生状况等。

对涉案食品的取样应当严格采用封样程序,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必要时及时送检。

五、规范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调查取证的关键环节。在询问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时,应当重点查明:涉案食品的加工制作过程——异物可能从哪个环节混入?后厨操作流程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对投诉举报的异物的态度(承认、否认还是存疑)、涉案食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影响货值金额的计算)等。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经营者否认情形(如“苍蝇是顾客自己放进来的”),执法人员不应简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经营者,而应当结合现场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通过对比异物的状态(是煮过还是未煮过)、结合菜品加工流程判断异物混入的可能性、调取后厨监控录像等手段加以甄别,真正做到主动查明事实,而不是要求经营者“自证清白”。异物的判定不能仅凭感官观察,而应结合食品配料表中的原料属性及食品本身属性、加工工艺流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六、案中案线索的同步核查

在调查现场,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警觉,善于从细节中发现潜在的“案中案”。这类线索可能包括:

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 三防设施(防蝇、防尘、防鼠)缺失或未正常使用; 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涉嫌提供虚假证照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
七、证据收集清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立案调查与法律适用

一、立案与核查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已经调查取证、事实基本清晰的餐饮混有异物类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收集、调取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检查。立案后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经营者加工销售的食品中混有异物(包括苍蝇、蟑螂等),属于典型的“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行政处罚裁量

罚款金额的确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经营者的配合态度等因素。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通常包括: 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如几元到几十元);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等。

从重处罚的情形可能包括: 经营者拒不配合调查,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后重复发生;销毁或隐匿证据;涉案食品数量较多、销售范围广;存在主观故意或明知故犯等。

执法人员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详细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