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乙

近年来,司法机关以裁判示范引领有效促进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明确纠纷处理规则,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方向和尺度;借助案件提级管辖,较高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质量、权威性、示范性裁判日增;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裁判案例、典型案例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持续提升。发布“开门杀”司法解释,就是司法机关为遏制类案不同判作出的切实努力。

日常生活中,车内乘客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乘客“开门杀”,责任谁来担?车险赔不赔?针对实践中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予以明确。

“开门杀”表面看是驾车或乘车过程中一个小疏忽,背后却暗藏重大安全隐患。“开门杀”致人伤亡后,由于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进入法院诉讼解决的纠纷,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司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乘客造成的损失都不愿赔偿。

而对于乘客开门致人损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责任认定的表述则有一定的任意性。有些认定乘客和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有些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有些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甚至不体现开车门的乘客的身份信息;还有一些认定开车门的乘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情况类似,但是事故责任负担不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赔偿责任的履行。这些难点问题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重重困难。

而今,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以此既发挥交强险的基本保障作用,也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予以惩治。

可见,“开门杀”裁判规范的价值,不仅在于加强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保障,合理分配风险,为受害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也有助于督促乘车人提升预防意识,养成安全乘车习惯。毕竟,再多的理赔都无法完全修复受害人的身心受创,也难以挽回涉事人家庭和社会的损失。据介绍,以往“开门杀”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占比不是很高,随着近年来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此类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台相关裁判规范以强化遏制、避免“开门杀”,可谓正当其时。

“开门杀”裁判规范的出台,还凸显出更深层次的价值:从此前大量判例中寻找到“最优解”,进而出台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此类纠纷裁判尺度,推动实现类案同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百姓形成司法公正稳定预期的基础。消除类案不同判,正是让司法公正可感受、能评价的关键环节。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助于切实解决裁判尺度不同的问题,以类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近年来,司法机关以裁判示范引领有效促进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明确纠纷处理规则,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取得良好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方向和尺度;借助案件提级管辖,较高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质量、权威性、示范性裁判日增;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裁判案例、典型案例等,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持续提升。发布“开门杀”司法解释,就是司法机关为遏制类案不同判作出的切实努力。

在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群众对司法公正怀有更大期待的情况下,统一适用法律、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尤显重要。用司法解释厘清“谁之过”,明确“怎么赔”,“开门杀”受害者的救济之路将更加平坦,而随着类案同判日渐成为常态,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必将更加充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