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河南安阳街头,一辆汽车停车后,司机贸然开车门,幸得路人反应及时,才避免了“开门杀”的悲剧。 IC供图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乘客“开门杀”属机动车一方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近年来,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陈宜芳介绍,《解释(二)》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
超龄劳动者因车祸误工可获赔
陈宜芳称,《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服务保障“老有所为”。
在残疾赔偿金认定方面,陈宜芳介绍,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纠纷案件诉讼期间死亡,残疾赔偿金是否仍继续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对此,《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该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标准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另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解释(二)》第八条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
典型案例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吗?
商业三者险拒赔,法院判决交强险赔偿8.3万元
昨日,最高法发布的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显示,安徽蚌埠的张某某系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车辆交于冯某驾驶。冯某超速驾车,与小刚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小刚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刚无责任。
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刚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对其尽到了提示义务,所以即使车主投了300万保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也是免赔的。
商业三者险不赔,那交强险赔不赔呢?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小刚8.3万元,也就是说交强险还是要赔付的。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陈伟解读,饮酒驾驶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亦非本案交强险条款确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故在驾驶人饮酒驾驶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开门杀” 被害人索赔42万元是否合理?
法院认定驾乘人员是一个整体,保险全部理赔
昨日,最高法发布的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显示,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下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女士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电动自行车主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陆叶青解读,无论驾驶人及乘客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机动车一方这一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受驾驶员及乘客内部责任分配的影响。
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判令驾驶人承担80%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的好意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被搭载人受伤,驾驶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最高法发布的另一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显示,张某与老李系工友。某日,张某驾车搭载老李途中,车辆撞到路边树木,导致老李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并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李佳解读,虽然驾驶人在本案中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结合事故形成原因和驾驶人的具体行为来看,驾驶人是在午后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造成车辆与树木相撞,不存在饮酒驾驶、闯红灯、严重超速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
法院认为,张某是在搭载老李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李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在张某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其是“好意无偿搭乘”,为保护其善意助人的行为,法院判令他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综合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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