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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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挂靠施工的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挂靠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付款,而发包人往往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挂靠人无权直接追责为由进行抗辩。

那么,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刘某、某甲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司法解释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责的规定,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情形;对于借用资质的挂靠施工关系,挂靠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仅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

本案焦点问题为,刘某作为案涉工程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刘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为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借用某甲公司施工资质,以某甲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个施工过程中,刘某自行投入资金、设备与人力,独立完成施工、负责工程管理及结算对接,某甲公司仅出借资质并收取固定管理费,未参与任何施工管理工作,双方构成典型的挂靠施工关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剩余工程款迟迟未支付。刘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发包人抗辩本案属于挂靠施工,不属于法定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刘某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仅为保护农民工劳务权益,有限允许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而挂靠施工是挂靠人主动借名签约,自身存在过错,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内部存在明确挂靠约定,不属于法律例外保护范畴,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据此应当认定,刘某作为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不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条件,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案涉欠付工程款。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遵循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属于法定例外情形,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从本案案情看,刘某自愿挂靠施工,明知自身无资质仍借名承揽工程,本身存在过错。若随意放宽规则、允许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不仅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会纵容建筑市场挂靠乱象,冲击建筑资质管理制度。因此,刘某主张发包人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裁判依据充分、适用规则正确。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施工无法直接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仅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享有该权利。挂靠实际施工人维权,仅能依据内部挂靠协议向被挂靠公司结算追责,或通过代位诉讼间接主张权利。遇到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工程款结算、诉讼主体认定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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