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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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再审实务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以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但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两个关键概念:“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证据不足”。

那么,民事再审程序中,法定再审事由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普通诉讼中的证据不足,二者存在哪些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类案裁判规则明确: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特指支撑裁判结果的核心基本事实无有效证据支撑、依据虚假证据定案或违背司法逻辑;而普通证据不足仅指证据证明力较弱、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属于原审法官自由心证裁量范围,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不能启动再审。

本案焦点问题为,如何区分法定再审事由的事实证据瑕疵与普通证据不足,明确何种证据瑕疵可以启动再审。

根据司法审判实务查明,大量民事案件原审审理中,存在两类截然不同的证据瑕疵情形。第一类是原审判决赖以定案的关键基本事实,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仅凭单方陈述、无效复印件、虚假证据或孤证定案,核心裁判依据完全缺失。第二类是双方均提交部分证据,证据优劣差距不大,原审法官综合庭审情况、证据盖然性自由裁量,最终采信一方证据,属于常规的证明力强弱问题。当事人常常将两类情形混为一谈,统一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

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动摇裁判根基、是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案件定性、责任划分、权利义务认定的核心事实无根无据,属于原审审理根本性错误;而证据不足仅为双方证据对抗强弱、盖然性高低问题,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系正常的一审、二审裁量风险,并非审理错误。

据此,只有原审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根本性审理错误,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单纯证据不足、证明力偏弱的,无法启动再审纠错。

此外,民事再审程序是特殊纠错救济程序,并非普通上诉二审,不重复评价原审法官自由裁量。从司法规则来看,基本事实特指决定案件性质、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核心事实,直接决定裁判结果;而普通证据不足仅影响事实细节、证明力度,不会根本性颠覆裁判结果。若随意将普通证据不足认定为再审事由,将无限扩大再审范围、损害生效裁判稳定性。因此,当事人单纯以证据不足、原审采信证据不当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再审申请。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只纠错、不二审。想要成功启动再审,必须举证证明原审核心基本事实无证据支撑、证据虚假、取证违法,属于“无根定案”;仅以证据单薄、证据不够充分、法官裁量偏差等普通证据不足为由,均无法启动再审。遇到民事再审事由认定、事实证据瑕疵纠错、再审申请维权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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