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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法院法官联合家事调解员开展案件回访。受访单位/供图

记者|潘巧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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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中旬,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于河新村妇女主任高培在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回访时,看到当事人的明显变化——这位曾因酗酒、无心工作引发妻子不满的男子,如今已经踏踏实实干起了外卖员的工作,生活状态明显好转。“我昨天晚上跑外卖,一直忙到凌晨两点。”男方告诉高培。

当事人的正向转变,也让这起伴随探望权纠纷的家事案件有了调和的可能。

如今,除了村妇女主任之外,高培还身兼家事少年微法庭庭务主任、家事调解员、探望权监督人等多重身份。这些身份的背后,是任城区法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探望权难题,持续多年的探索与实践。

法院护娃“四件套”:“双令一书一指南”

2019年,任城区法院在全市率先设立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是当时济宁法院系统唯一一家独立建制的家事少年法庭。

探望权纠纷因情感纠葛深、矛盾累积久、履行周期长,是家事审判与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徐田梅介绍,探望权纠纷是独立于离婚纠纷的单独案由,但在实践中,为减少事后诉讼、从源头化解矛盾,该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事宜一并作出约定,把矛盾化解在离婚诉讼环节。这套“提前处置、源头预防”的工作思路,使单独成诉的探望权纠纷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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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法院法官在家事案件调解中开展未成年人关爱提示工作。受访单位/供图

不过,约定好纸面规则不等于履行中没有变数。为了攻克探望权“履行难”问题,任城区法院逐步探索出一套名为“双令一书一指南”的工作机制,被称为护娃“四件套”。

“双令”指《家庭教育指导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一书”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一指南”则是《离婚合作指南》。徐田梅介绍,这套机制始终坚持刚性约束与柔性劝导相结合: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划定法律红线;《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在裁判文书生效或调解协议达成后签署,强化双方自动履行约定的内心自觉;《离婚合作指南》为离异父母提供沟通技巧、探望安排实操建议、子女心理调适方法等全流程指导,从根源上减少矛盾发生。

护娃“四件套”中,既有紧跟上级司法政策推出的创新举措,也有结合司法实践痛点、在相关法律规范出台前便启动的前瞻性探索。

以如今诸多法院在涉及探望权案件中发布的《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为例,早在2023年,任城区法院就已率先启动相关探索。

在2023年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为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激烈对峙,因女方曾有藏匿孩子的行为,导致男方大半年没能见到孩子,于是男方拒绝调解。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两个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隔1周可接孩子回家与爷爷奶奶共度周末。

与此同时,法院同步启动“双令一书一指南”工作机制,核心环节是引导双方签署《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与不少法院出台的同类承诺书多为柔性提醒不同,任城区法院的承诺书内容更具体、直击双方矛盾痛点,同时具备明确的刚性约束——女方承诺保障男方的探望权,若多次无故阻拦,自愿同意将至少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男方名下。

正是这份带着明确“违约”后果的承诺书打破了案件的僵局。承办该案的徐田梅介绍,因为此前女方有过藏匿孩子的行为,男方起初不相信法院调解后女方会配合探望。直到他看到这份写有明确“违约”后果的承诺书,态度才发生了根本转变。

“他这才相信,法院的调解能真真切切解决他的问题,能化解他心里最深的担忧。”徐田梅说。

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印证了这项探索的前瞻性。该司法解释明确将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列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不利判定依据。“新规内容与任城区法院多年探索方向高度契合,不仅让法院此前的探索有了更坚实的上位法支撑,也让法官们开展工作更有底气。”徐田梅说。

审执联调,打通壁垒破解探望执行困局

探望权纠纷案件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因其直接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与公民人身权,无法像财产类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给案件办理带来挑战。

2025年,一起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分到任城区法院刚入额不久的执行法官陈诗手中。这是她办理的第一起探望权执行案件,也是任城区法院为数不多的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

这起案件中,夫妻二人早年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父母双方轮流照料,工作日随母亲生活,周末交由父亲照料。可离婚后,女方多次拒绝男方周末接走孩子,双方为此争执不断,男方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普通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常规的办理流程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拒不履行还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这些手段在涉及人身权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尤其是抚养权、探望权纠纷中,显然并不适用。

拿到案件后,陈诗第一时间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问询,核实调解书履行情况,了解女方拒不履行的原因。她很快发现,双方矛盾表面是探望纠纷,核心在于教育理念冲突,女方侧重课外学习提升,男方偏向宽松陪伴放松,双方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对立情绪不断加深。

作为执行法官,仅凭一份调解协议,很难真正触达双方矛盾的根源。陈诗没有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她明白只有找到矛盾的根源,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要找到双方的真正症结,最清楚这起案件来龙去脉的,无疑是当初的审判法官。”陈诗说。

就这样,陈诗主动联系徐田梅,详细了解这起离婚案件的调解背景、双方的核心矛盾焦点、孩子的性格特点与真实意愿,以及当初达成调解协议的初衷等诸多“案外信息”。考虑到单纯采取强制措施只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可逆的二次伤害,执行团队与审判团队共同约谈双方当事人,同步引入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疏导劝解。

经过多轮联合调解、情理法理双向疏导,双方互相谅解、各作让步,重新达成补充约定:女方严格履行生效文书约定,保障男方正常照料陪伴权利;男方合理安排孩子作息学习,杜绝过度放任溺爱。审执联动协同发力,让僵持的探望执行纠纷顺利化解。

基于这起案件的成功实践,陈诗也将“审执联调”这一工作模式延伸到其他家事案件的办理中。

“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从来都不是相互分离的两个环节。在家事案件中,执行法官和审判法官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反而能更好地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陈诗说。

联动外部力量,引入调解关键人和探望监督人

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任城区法院积极联动基层治理的外部力量,为探望权纠纷的化解注入更多柔性力量。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孩子母亲行使探望权,还长期在孩子面前诋毁母亲,导致母子关系日益紧张。孩子的母亲向法院求助后,任城区法院立即联动社区综治力量,启动“调解关键人”联动机制。

承办法官先邀请男方本族中威望较高、说话有分量的长辈出面协助调解,以“串门”名义多次到男方家中拉家常,从孩子的成长需求出发劝说男方多考虑孩子对母爱的需要;随后法官上门,向男方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以及阻挠探望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家族长辈则在一旁用“人要讲良心,理不能输”的朴素道理配合劝导。双管齐下,让男方从法律和情理两个层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通过多轮“背靠背”的心理疏导,不仅逐步消除了孩子对母亲的抵触情绪,也让孩子的父亲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独占”本质上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最终,在法官与家族长辈的共同见证下,母亲终于见到了1年未见的孩子。

徐田梅介绍,“调解关键人”凭借其在乡土社会中的威望、对人情世故的通达以及对当地村规民约的熟稔,能够走进法院和基层干部难以触及的“人情场域”,用群众听得懂、能信服的“家常话”“土道理”,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化解他们心里的“心结”。

目前,任城区法院依托家事少年微法庭、社区人大代表工作站等工作机制,深度联动基层治理力量,广泛邀请乡贤、族老、老党员等担任“调解关键人”参与家事纠纷调解,这支队伍也成为当地乡村家事纠纷化解的重要前哨与核心依靠力量。

除了“调解关键人”机制,任城区法院同步探索探望监督人制度,引入社区网格员、妇联干部、社工或双方共同信赖的亲属担任探望监督人,对探望全过程进行见证、引导与监督。前述回访当事人、见证男方转变的高培,正是凭借对基层情况的熟悉、对群众的共情力以及在当地群众中的公信力,被法院选任为探望监督人。

徐田梅说,探望监督人既是调解员,也是监督员。他们既要看双方后续有没有按约履行,也要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小矛盾时及时调解;矛盾较大时,他们会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介入。

“他们就像是法院延伸出去的‘手’和‘眼’,既保障探望顺利进行,又防止现场矛盾激化,为探望权的履行加上了一道‘安全阀’。”徐田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