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EXXX刑终XX号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刘某(化名)利用其负责管理某建筑公司的职务便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接受他人控制的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份数达45份,涉及税额53万余元,价税合计高达461万余元。经查,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完成认证抵扣,涉嫌违规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风险。
公诉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该行为系代表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实施,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及被告人刘某一并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结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庭审质证情况,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被告人刘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刘某及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刘某的行为并非代表单位意志,不应追究单位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二审期间,刘某家属为全力争取公正裁判,委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全程介入二审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聚焦核心争议,精准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全力争取改判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介入二审案件,逐页精读一审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涉案发票明细、税款抵扣记录、公司经营台账、一审庭审笔录、相关言词证据等,同步会见被告人刘某,核实案件全部细节,深入了解涉案建筑公司的经营状况、人员组成、决策流程、日常管理模式等核心信息。
经过精细化梳理和专业研判,赵飞全律师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刘某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能否代表被告单位的意志,进而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围绕该核心,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二审辩护策略,重点围绕“单位意志”“为单位牟利”两个核心要件展开辩护,全力争取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单位无罪。
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精准驳斥一审判决的认定偏差,结合证据细节和法律条文,清晰厘清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合规适配,贴合司法实务)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专职刑事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单位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刘某的犯罪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意志”——即犯罪行为系经单位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作出的决定,本质上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本案中,刘某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经涉案建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法定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行为毫不知情、未参与、未认可。刘某系利用其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私自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其个人意志不能等同于单位意志,不应将其个人犯罪行为归责于单位。
第二,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的行为是为单位牟利,单位犯罪的另一核心要件不成立。在案证据显示,案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税款,虽形式上全部进入被告单位账户,但同时查明,刘某存在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无法排除其实施涉案行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行为系为单位牟利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单位的认定,不能轻易推定单位构成犯罪。
第三,二审法院应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本案系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认定案件,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单位意志”和“为单位牟利”两个核心要件,将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归责于单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该偏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法宣告涉案单位无罪,依法平等保障合法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免受不当追诉,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核心要件缺失,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判被告单位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赵飞全
四、判决结果:辩护意见被采纳,二审改判单位无罪
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面核查一审卷宗材料、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体现单位意志”和“为单位牟利”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未经涉案建筑公司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不能代表单位意志;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的行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无法认定单位构成犯罪。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的定罪量刑,改判被告单位无罪;对于被告人刘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结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予以维持。该判决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公正,精准区分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
五、案例评析:单位犯罪认定,“单位意志”与“为单位牟利”缺一不可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改判、成功为单位争取无罪的单位犯罪辩护案例,充分彰显了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赵飞全律师在单位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精准把握单位犯罪的核心认定标准,成功为涉案企业免除刑事追责。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严格审查两个核心要件——“体现单位意志”和“为单位牟利”,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犯罪行为系个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实施,未经单位决策程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系为单位谋取利益,则不应认定单位构成犯罪,仅需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实务普法重点: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混淆的情况。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并非必然代表单位意志,一旦出现管理人员私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明确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界限,避免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企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指控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单位决策流程、区分个人与单位行为边界,精准提出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个人行为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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