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鲁山县市民反映,位于该县梁洼镇缸窑村一处废弃厂区内,露天堆放着大量从附近采挖出来的含有钢砂的矿石。该市民表示,其明确知晓是该村薛某从所谓自家宅基地处私自挖掘运到该处堆放,其多次向梁洼镇政府反映,并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得到的答复并不客观。

现场堆放的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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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堆放的矿产品

据反映人说,早在去年6月份,自己发现梁洼镇缸窑薛某私自挖掘钢砂矿产资源,曾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相关执法人员还依法查扣了一台钩机,制止了薛某盗采资源的行为。如今,该挖掘区域因存在安全隐患,已经被回填,已经被挖出来的矿石露天堆放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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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废弃厂区内堆放的矿石权利人是谁?如何定性和处置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开采矿产品必须取得开采许可证并依法缴纳资源税。无证开采、未缴税的矿石,属于非法矿产品。据该反映人提供的证据,薛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具备开采矿石的资质和权利,也未向当地政府缴纳资源税,该处堆放的矿石应属于非法矿产品。对于非法矿产品的处置,我国也明确了行政处理的几种方式: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法罚没,评估作价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拍卖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等。如果非法矿产品达到一定价值,还有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反映人表示,自己多次拨打了政务服务热线,投诉该处长期堆放非法矿产品,请求执法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查封、没收、拍卖。

政务热线工作人员在回访中表示,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反映人反映位置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十组(缸窑组),该区有一处废弃厂区,厂区内堆放物料属于本村村民薛某民(薛某父亲)从宝丰县震鸿土地整治服务有限公司等合法购买的黏土,薛某民已提供河南省矿产品交收单作为购买凭证,经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巡查,未发现该区域存在采挖钢砂资源的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该堆物料为合法购买的黏土,并非盗采的钢砂。

反映人对政务热线回访的内容以及鲁山县自然资源局对自己的回复不认可,自然资源执法权力已下放至梁洼镇政府,执法单位在有意袒护。反映人表示,不管是物料、矿石、还是黏土,不管执法单位如何“称呼”这堆东西,仅凭一个矿产品交收单,不足以证明这堆东西是从宝丰县震鸿公司合法购买,除非委托第三方对两地土壤成分、分子结构进行化验比对,以及调取运输车辆行车轨迹等更多证据相印证,才让人信服。

反映人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内容为自己途经梁洼镇缸窑薛某采挖矿石后留下的深坑,证实这堆矿石确实是薛某从所谓自家宅基地上采挖并运至该废弃厂区内堆放。此外,经查询,政务热线回访中提到的宝丰县震鸿土地整治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份注销。

公民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但调查取证的职责在执法单位,并不在举报人本人或者志愿者,毕竟他们取证能力有限。

如该鲁山县市民反映的情况,既然调查结果与举报内容不符,作为举报人应提供更多的证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作为执法单位则更要有抽丝剥茧的调查能力,比如化验两地矿石成分、调取运输车辆行车轨迹等,做到去伪存真,继续深入调查,作出经得起检验的调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