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塑造于我有利的发展和安全环境等现实需要,都对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我国与世界的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变得空前紧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是我们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从原来国内法治中涉外管辖的“应当管辖”、“有权管辖”,向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能够适用”、“有效适用”拓展,同时,吸收国际法治和外国法治中有用、有利因素。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涉外执法司法水平还有待提高。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变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国内法治体系和涉外法治体系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持续完善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参与度越来越高,面临的涉外法治问题也日益复杂。例如,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经济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我国相关制度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法律效力层级低、系统性不足,虽在部分领域提出规则主张,但对国际规则制定进程影响有限。在实施层面,具备新兴领域专业知识与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仲裁员等人才稀缺,在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经贸规则衔接互认、跨部门涉外执法协同联动、涉外司法审判国际公信力等方面仍存在差距。综合来看,我们应对国际经贸斗争、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还比较弱,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也不够强,需要加快弥补。只有持续建设涉外法治体系、提高涉外法治能力,才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引进来提供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保障和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
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和不确定性,也迫切需要筑牢法治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当前,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制裁与反制裁、干预与反干预、“长臂管辖”与反“长臂管辖”等斗争激烈。美国为维护霸权地位和绝对优势,一方面频频出台包含“次级制裁”的单边制裁法案,强力打压被其视为对手的国家和外国高技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推行霸权主义;一方面处心积虑构筑“小院高墙”,制定众多专门性法律,对本国技术采取更严密保护措施,破坏全球合作。对此,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等专门法律已构建法律反击框架,但在跨境证据获取、资产追踪冻结、对企业精准合规指引等执行层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必须充实应对各方面挑战的法律工具箱,构筑能有效识别和阻断各类外部风险的法治“防火墙”,保障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企业和公民权益。
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我国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不仅包括“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还包括“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看到,我国在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中的分量迅速上升,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多边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版图变化的一个主要因素。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和平力量、稳定力量、正义力量,我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为全球治理体系与时俱进贡献智慧和力量。还要看到,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水平与我国国际地位还不相匹配,如何提出能够凝聚国际共识的中国方案并推动其成为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是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考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既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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