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根据安徽证监局发布的公告,蚌埠市育珠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多项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万昕被出具警示函。详情如下:
蚌埠市育珠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且专职人员少于5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177号、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周万昕:
经查,我局发现蚌埠市育珠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育珠”)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且专职人员少于5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177号、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蚌埠育珠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蚌埠育珠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天眼查信息显示,蚌埠市育珠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大连益升达成员,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由大连益升达投资有限公司、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来源:安徽证监局、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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