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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服、警用装备是执法权的象征
是执法公信力的载体
是警务人员用汗水和鲜血守护的职业尊严
任何仿制、冒用、出售行为
都是对执法权威的挑战
近日
普格县公安局
在日常工作中
发现并查处一起
非法出售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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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核查
民警从商铺中
查获17件
带有清晰警用标识的制式服装
据卢某某交代
为获取倒卖差价
其从某厂家进货销售
截至被查获时
已售出2余件
非法获利约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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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公安机关已依法没收
未售出的17件警用服装
并对卢某某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普格公安
编辑: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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