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建议,请于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6月6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zbjjjgk@163.com。
2.信函方式寄:淄博市柳泉路7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院303室。
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公安局
2026年5月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车辆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含)、世纪路(含)、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含)、联通路(含)、东四路(含)、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2.姜萌路(含)、周隆路(含)、体育场路(含)、东门路(含)、棉花市街(含)、南下河街(含)、永安南路(含)、永安北路(含)、恒星路(含)、人民西路(含)、深圳路(含)、和平西路(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不含桓台段)、和济路(不含)、傅山路(不含)、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含鲁山大道至东四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以南段)、周隆路(不含原山大道至滨台高速入口路段)、正阳路(含)、米山路(含)、体育场路(含)、周隆路(含)、G309(不含)、原山大道(不含鲁泰大道以北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限行路段: 汇沣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段)、昌城东路(汇沣路至昌国路段)。
(三)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
2.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3.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规定:
①新能源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禁止通行。
②用于环卫作业的新能源货车、密闭运输的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车, 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通行路线、通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③新能源轻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通行。
④除上述规定车型外,其余新能源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四)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新能源牵引车牵引的挂车除外)每日6:00-23:00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五)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货车通行标准。
(六)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车辆,应当通过“交管12123”APP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货车通行码(证),按指定线路、时间通行。
(七)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码(证)。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二、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城市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无人驾驶车辆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2.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允许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3.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4.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重中型新能源货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5.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止。
来 源:淄博交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