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盐源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盐源中心集镇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集镇综合管理,解决集镇交通拥堵、占用公共道路资源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盐源中心集镇车辆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禁停范围
(一)新公路全段(天生桥至桥边路段,停车泊位除外)。
(二)广场路全段(即环街路路顺超市门口至旺多超市门口路段)。
(三)富源路全段(盐源镇人民政府大门至旺多超市门口至桥边,停车泊位除外)。
(四)兴盐路(天生桥至原粮管所全段)。
二、车辆停放规范
(一)所有机动车辆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街道、人行道、机动车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
(二)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街道,所有机动车辆只能停放在停车泊位内,非停车泊位一律不准停车。
(三)在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不得超线,且应按停车泊位指示的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未标识停车方向的应当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停放。
(四)非机动车只能在划定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方向停放,其他区域一律不准停放。
三、违停行为认定
(一)在施划有停车泊位路段逆向、骑压车位线、泊位外停放的。
(二)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边缘顺向停车以及停车时长超过10分钟的。
(三)违法停车导致交通事故的。
(四)其他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停车行为。
四、执法管理措施
(一)公安机关将加大对集镇车辆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力度,通过现场查处、电子抓拍、视频监控等方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停车行为。
(二)对违法停车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妨碍交通、造成拥堵或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违法停放车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依法将违停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四)违法停车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即: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首违不罚。
五、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70—3834015(盐源派出所)
0870—3834078(盐源镇党政办)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盐源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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