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实习生王熙媛)一名男子从网上自行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拼装,充电过程中电池自燃,烧毁了邻居停放在旁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事发后,该男子拒绝赔偿并失联,邻居诉至法院。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法庭对此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赔偿邻居电动自行车损失及相应评估费用共计2500元。
庭审现场。实习生 王熙媛 摄
原告杨某诉称,2023年7月26日18时40分左右,在朝阳区某小区车棚,被告侯某的电动自行车自燃,将原告电动自行车烧毁。侯某的电动自行车无牌照,车与电池不匹配,所用电池为网购所得。消防部门出具报告,认定事故系被告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热失控致使车辆自燃,将旁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烧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购车款3199元及电动自行车配件等费用,共计3919元。
原告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朝阳法院供图
开庭当日,被告侯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侯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及车架系分别网购拼装而成,无法合法登记上牌。在明知该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告仍坚持使用该车辆,造成侵害他人财产的后果,未能履行保障该车辆安全、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法定义务,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车辆使用时间、折旧程度、实际损毁情况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款损失25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
被告虽未到庭应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可申请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以获取案款。
主审法官提示,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完善了登记管理的流程,规定非机动车的驾驶员不能对非机动车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拼装、加装和改装等,禁止非机动车入户充电,禁止使用不具有国家安全认定标志的电池。居民请勿自行拼装、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会造成电池热失控、影响道路行驶安全,而且未经交管部门允许进行拼装无法登记上牌。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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