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发布通告。
一、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特此通告。
宜宾市翠屏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来源:宜宾市翠屏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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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瑜淳 丨责编:范宾 丨编审: 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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