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诉讼逻辑,都是先事实,后法律。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办案过程,都是先通过各种方式、各种证据材料,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再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顺序颠倒,则辩护效果会大打折扣。
为什么事实辩护优先?
从辩护的角度,事实辩护作为第一层次的辩护,无疑是理智且最有价值的。
如果办案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或者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则辩护就已经成功了。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事实辩护要优先于法律辩护。
司法现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而且受“有罪推定”思维、惯例的影响,司法裁判更加强调“打击犯罪”,导致对被告人往往“不太友好”。
刑事律师大谈特谈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辩护效果往往不理想,因为裁判者有极大的法律适用裁量权。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理据充分的异议,往往最能吸引裁判者的注意力。
❝ 事实真相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内容,解释空间很小,事实查清楚,则法律适用就顺理成章。而法律适用可以有解释空间。
因此,刑事律师提出所指控犯罪事实可能有错时,裁判者会很重视,很愿意听律师的辩护观点。
典型案例一: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于XXXX年XX月X日XX时许驾驶车牌为粤XX的小轿车在XX路段停车时,碾压了醉酒躺在路肩停车位上的张某,在证人朱某邦看见并告知其车下有人的情况下,仍倒车再次碾压车下的张某,后张某经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生前被运动物体碾压致胸部严重损伤、心脏破裂、心包压塞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
辩护思路
对于本案,法律适用的争论(第一次碾压时的主观故意、第二次碾压时的主观故意如何?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意外事件、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其价值远低于案件事实真相的辩护。
关键问题
有经验的刑事律师首先要探究的事实真相是:
在倒车的那一小段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按照当时情景,被告人朱某能看到什么、意识到什么、心里想的是什么?
他是否知道已经压到了人?
办案过程中,公安人员、经办人、法官也都会不断地猜测,被告人朱某究竟是怎么碾压过去的,二次碾压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结论
如果刑事律师不能对该案件事实进行有效的辩护,那么裁判者就只能看到公诉机关所呈现出来、所认定的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事实,辩护效果会非常差。
而一旦辩护律师提出了另外一个版本的事实真相,则建立在该事实真相上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水到渠成。
典型案例二: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案情回顾
控方指控认为,李某实际控制XX有限责任公司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债务、虚假工程合同、虚增工程款以及直接划拨转账的方式非法占有XX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36亿元,后李某逃匿出境。
控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辩护时,如果直接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
李某有没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资格?
对案涉资金的进出有没有主观明知?
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没有使用虚假的材料?
——这样的辩护将很困难。
正确做法
实际上,我们辩护时首先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抗辩,要探究案件事实真相,究竟发生了什么。
这种案件控辩双方对案件发生的过程,肯定是各执一词的。刑事律师一味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来做辩护,则无疑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复述,效果不佳。
总结
层次
内容
效果
第一层次
事实辩护
最有价值,最能吸引裁判者注意力
第二层次
法律辩护
裁判者有极大自由裁量权,效果往往不理想
辩护的正确顺序:先事实,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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