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信托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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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高某梅行贿案”裁判文书公开。该案曾入选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商业竞争优势,向城投公司董事长行贿巨额财物,最终不仅身陷囹圄,其通过行贿手段非法攫取的1.02亿余元巨额利润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投公司承接 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投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 某城投公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高某梅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 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某城投公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 ,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后 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投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 ,承接某城投公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 ,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投公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 净利润为1.02亿余元。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1)苏0830刑初397号刑 事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 百二十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高某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亿零二百六十七 万二千九百一十四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高某梅不服,提起上诉。江苏 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苏08刑终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