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翻唱他人歌曲走红,旭日阳刚因翻唱《春天里》商用未获授权被起诉禁唱,而大衣哥朱之文多年翻唱却鲜有侵权争议。近日,有网友发出如此疑问,引发网友热议。
我们来看看该网友的发帖。
很想不明白的一件事,就是大衣哥也唱别人的歌曲,却没人说他侵权,而他唱的这些歌也都是别人的,记得之前也有民工把别人的歌唱火了,然后就被起诉了!后来那些人也就不唱了!而大衣哥却一直唱也没人说他的不是,这是为什么呢!
针对此事,有网友认为,大衣哥的演出都是主办方请去的,不是个人演唱会,若是拿着别人的歌开个人演唱会那肯定不行。
有网友分析,10万块钱三首歌,报完税还有5.5万,他自己实际到手三万,那2.5万就是经纪公司的利润和买版权的费用呗。要么就是他一次性买断歌曲版权,自己想怎么唱就怎么唱。他唱的那些歌曲也不是流行歌曲,版权费也不可能太高,一次性买断版权也是比较合适了。
有网友指出,不一样,他们是拿别人的歌,开演唱会,卖票盈利,大衣哥,是主办方请的,钱是主办方给的劳务费,你只要申报纳税就可以了。没有向现场观众收钱,就不涉及版权问题。
- 综上所述,这看似截然不同的结果,并非存在“特殊对待”,实则是二者在翻唱场景、版权选择、商业模式上的差异,叠加版权方的利益考量与法律边界的界定,最终造就不同的结局,其背后更是翻唱行为在版权规则下的现实写照。
从法律核心边界来看,翻唱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商用获利且未获授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非商用的公益演唱、个人展示属于合理使用,而通过翻唱进行商演、变现,却未取得版权方授权并支付报酬,便触碰侵权红线。
比如,旭日阳刚凭借《春天里》爆红后,迅速开启密集商演,将这首歌曲作为核心卖点赚取高额出场费,却始终未与版权方汪峰达成授权协议,直接侵犯版权方的财产权益,维权起诉成为必然结果。
而大衣哥的翻唱场景与之截然不同,其早期走红后多参与央视晚会、地方公益演出、乡村慰问等非盈利或低报酬活动,即便后期有商演,也未将某一首歌曲作为专属“摇钱树”,商用属性相对模糊,并未直接触及版权方的核心利益。
版权选择的差异,让二者的侵权风险天差地别。旭日阳刚翻唱的《春天里》是汪峰的原创新歌,版权归属清晰、权利人维权意识强,且歌曲正处于商业价值高峰期,未经授权的商用翻唱,无疑是对权利人核心利益的侵占。
而大衣哥的翻唱曲目,多为经典老歌、红歌与民歌,这类作品要么版权保护期届满进入公有领域,要么版权方分散、权利人维权意愿低,部分老歌甚至因大衣哥的翻唱再次传播,版权方反而能获得免费推广,自然不会主动追责。即便有少数版权方提出维权,也未形成大规模诉讼,双方多以协商收场,并未走向“禁唱”的极端。
此外,二者的商业发展模式,也影响版权方的态度。旭日阳刚过度依赖《春天里》这一首歌曲,走红后的发展高度绑定该作品,形成了“一首歌吃遍天”的模式,直接挤压了版权方的商业空间。
而大衣哥的核心卖点是其草根形象与演唱功底,而非某一首翻唱作品,其演唱曲目丰富,未对任何一首歌曲形成专属依赖,即便翻唱某首作品,也不会对版权方的商业开发造成实质影响,版权方也就缺乏“下狠手”维权的动力。
说到底,大衣哥未遭侵权追责,并非突破版权规则,而是其翻唱行为始终游走在版权方的“容忍边界”内,既未形成对单一作品的商用依赖,也未触碰版权方的核心利益。这一现象也印证了,翻唱的自由始终建立在版权规则之上,必须厘清商用与非商用的边界,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让翻唱行为走得更远。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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