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2026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聚焦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4月22日至24日,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与市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展了明察暗访工作。现将发现的部分正、负面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正面案例】

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予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首违不罚 不予处罚 柔性执法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信阳某动漫有限公司涉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的行为属实,构成违法。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裁量后,认为当事人系首次实施涉案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经责令改正后,已及时完成整改,主动办理备案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属于《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信阳市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确定的不予处罚事项范围并符合认定标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与裁量标准,坚守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规范涉企执法尺度。本案中,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裁量恰当,能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督促整改、教育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准确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及时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不予处罚,既彰显执法温度,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充分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导向,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合理,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负面案例】

一、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反规定实施委托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机关 法定权限 委托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以来,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其内设机构法规股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该局法规股实施行政处罚。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作为该机关内设机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委托组织的条件,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且在实施委托时,未按照规定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也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程序不合法。已责令整改。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是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是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规定,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案

【关键词】

事实认定 裁量基准 证据佐证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公司涉嫌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处理,调查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串通投标行为违法,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认定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对该公司及具体负责人陈某实施了罚款处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相关要求,此类案件需查明违法中标的项目是否实施、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等事实,但案卷内无相关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材料佐证。同时,该案对陈某以“具体负责人”的身份进行罚款,但案卷内无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已责令整改。

【案件启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责任查明包括违法行为主体、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在内的关键事实要素。只有当这些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时,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部分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落实“扫码入企”工作制度

【关键词】

扫码入企 涉企执法 规范执法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4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番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开展行政检查时,未落实“扫码入企”工作制度;2026年4月16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卢某、聂某在对某饭店开展行政检查时未落实“扫码入企”工作制度。均已责令整改。

【案件启示】

“扫码入企”是规范涉企检查、防范执法扰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制度安排,必须刚性执行、全程落地。固始县、新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未按要求落实“扫码入企”制度,暴露出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制度执行不严问题,不但影响行政执法严肃性,也容易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涉企检查计划报备、“扫码入企”、结果上传闭环管理要求,坚决杜绝无计划检查、不扫码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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