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曾陷入一场揪心的工程款纠纷。20年8月31日,该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某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然而,合同履行时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用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可付款期限到了,被告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为维护合法权益,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和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黄明和赵X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们先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针对违约金争议,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他们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还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同时,律师也理性预判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诉讼策略核心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因《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个案例给咱们普通人提个醒: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付款方式和违约金标准。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
黄明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他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采取策略应对,成功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工程款本金,还争取到法定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展现出了专业且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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