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申领渠道和所需材料
(一)申领方式(二选一)
1.线上办理:用人单位登录湖南人社一体化平台单位网厅申报。
2.线下办理: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所需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其中,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另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校学生等);
4.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02重要提醒
(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1.伤残津贴领取人员出现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以及死亡等情形之一的;
2.生活护理费领取人员出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死亡等情形之一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人员出现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死亡等情形之一的。
(二)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湖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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