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本文分析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包括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意义、人格权类型体系的构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确立等,并探讨了人格权编适用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展望了新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人格尊严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也是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回应了信息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新需求。
人格权编的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系地位,打破了传统民法典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局限;二是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类型体系,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形成了系统化的保护框架;三是针对信息时代的新特点,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
在人格权编的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人格权的类型、内容、行使规则等,而侵权责任编则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其次,要准确把握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旨在预防侵害的发生或停止侵害行为;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以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旨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再次,要妥善处理人格权保护与言论自由、新闻报道自由的关系。人格权保护并非绝对,在涉及公共利益、舆论监督等情形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合理界定权利边界。
最后,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的平衡。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人格权编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也为数据的合理利用预留了空间。
展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基因技术、脑机接口等新技术的发展,人格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新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我们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适用中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原文出处:《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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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说明】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为适应移动端阅读进行节选编辑,原文篇幅较长,如有需要请查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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