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南充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获悉,一行人因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与其撞倒的小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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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0日6时45分许,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一段30号外路段发生一起二次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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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相撞;随后蒲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与倒地受伤的杜某某发生二次碰撞。随后,杜某某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于当日10时25分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车未注意观察、遇况措施不当;杜某某横路未走人行横道、未确保安全;蒲某驾车未观察路面、未及时发现倒地人员。

事故责任划分为:王某与杜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蒲某承担次要责任。(图片来源南充公安交警三大队)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