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姚丽 记者 严君臣)已婚男子王某在工作中,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女领导刘某发送轻佻、暧昧的不当信息,还对外散布侮辱性言论诋毁刘某名誉。被辞退后,王某还想要获得经济赔偿金,并诉至法院。5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王某是某公司的跟单员,公司女领导刘某日常通过微信向其布置工作任务,两人的沟通本应仅限于工作范畴。
但王某却无视职场边界,在刘某多次明确表达拒绝、反感,且明确告知其“不要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的情况下,仍反复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轻佻、暧昧的不当信息,严重干扰了刘某的工作和生活。
更过分的是,王某还对外散布侮辱性言论,恶意诋毁刘某的名誉。面对质疑,王某却不以为然,辩称这些言论只是“同事间的正常交流”。
公司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召开员工会议,经全体员工举手表决,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得到仲裁委支持,遂诉至崇川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已婚人士,多次在联络办公的微信中向女同事发送不当言语,并在同事间散布侮辱该女同事的不当言论,其行为超出一般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即便公司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依然有义务对此类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调查和处置。公司通过员工会议讨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依法通知工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王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君子不失足于人,不失色于人,不失口于人。”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用不当言语侮辱、骚扰女同事,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同事间的交流,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背善良风俗及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本案有力打击职场性骚扰行为,鼓励妇女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社会不断提升妇女职场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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