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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莫林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决定书,莫林根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借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年违规交易事实清晰 多项证据佐证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查明,莫林根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28日的五年多时间内,借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该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等多项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莫林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强调账户管理合规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林根作出如下处罚: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处以4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莫林根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备案。同时,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次处罚再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账户管理的严格要求,强调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基本原则,对市场参与者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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