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事实

2018年2月,原武汉某财富公司45名员工(包括张先生)的合计约900余万元投资清退款,存入某国有银行账户。同年9月,法院下达冻结令,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此后近七年,冻结令早已过期,法院未续冻,刑事判决从未认定这45人有“违法所得”。但该银行以一份过期冻结令为由,拒绝支付。法院驳回起诉,有专班内部消息称“钱被挪用了、账面是虚数”。45人多次集体维权、联合信访,至今无果。其中一人因急需用钱治病不幸去世。

这不是一个人的战斗,是45个家庭、900余万元合法存款被长期冻结的群体事件。而问题的第一道闸门,就卡在银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从“合法清退”到“长期冻结”:45人、900余万元存款的七年困局

张先生,63岁,武汉人。2015年,他作为原武汉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投资51万元购买了公司理财产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与他情况相同的,还有另外44名同事。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倒闭后,武汉市政府成立专班处理债务和清退投资人款项。2018年2月,在政府主导下,45人的投资款本金合计约900余万元被全额清退,分别存入各自在某国有银行的账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是我们的血汗钱,有政府清退的凭证,有银行账户明细。”张先生说。

然而,当他们去银行取款时,银行拒绝支付。银行柜员称:“账户被冻结,我们听法院的。”张先生要求银行出示冻结令,银行不予提供。案件主审法官称“你们有非法所得,要退完才能解冻”。

张先生翻遍了自己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白纸黑字:他以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字说他“有违法所得”,更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判项。45人中,只有4人与他同为刑事涉案人员,另外40人从未被刑事起诉、从未被认定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没说我有非法所得,凭什么扣着我的钱?更何况那40位同事根本就没涉案,他们的钱凭什么也被冻?”张先生说,“银行是保管我钱的,它有什么权力拿着一份过期的文书,扣我七年?”

二、银行的核心争议点:过期冻结令,为何继续冻结?

2018年9月19日,某区法院向某国有银行下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包括张先生在内的252人存款,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通知书明确写明:“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

2019年9月19日,冻结令到期。此后近七年,法院未办理任何续冻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冻结期限届满未续冻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清楚冻结令已经失效,却仍然拒绝支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5人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答复:“等法院回复。”找法院,法院说:“找专班。”找专班,2024年3月18日的一次电话录音中,专班内部消息透露:“钱被挪用了,账面只是虚拟数字。”

围绕银行的核心疑问在于:

l冻结令已到期,是否仍应继续冻结客户存款?

l以“听法院的”为由,是否足以免除自身审查义务?

l若“账面虚数”属实,是否存在账目管理问题?

三、三方相互推诿:银行推法院,法院推专班,专班内部透露“钱没了”

2023年,张先生代表自己(其他44人因经济困难、外出打工等无法同时起诉)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武汉中院。

二审庭审中的一幕:

2023年3月16日,武汉中院法官当庭询问银行:“现阶段银行不予支付的依据是哪个有权机关的哪个法律文件?请你方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这是你方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银行当庭接受指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然而,10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银行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法院却在3月23日(仅7天后)就下达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二审不予受理,驳回张先生的起诉,理由竟是“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明明说了,银行拿不出依据就要承担后果。结果银行什么都没交,法院反而说我的案子不归他们管。”张先生说,“我存钱进银行,银行给我利息,这不算储蓄关系,那算什么?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至此,三方形成闭环:

  • 银行:拿着过期冻结令,拒绝支付,将责任推给法院。
  • 法院:冻结令到期不续冻,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将责任推给专班。
  • 专班:内部透露“钱被挪用、账面虚数”,但未给出解决方案。

四、三组无法回避的事实对撞

对撞一:判决无违法所得 vs 银行以过期冻结令扣钱

刑事判决从未认定45人中的任何一人有违法所得。冻结令2019年已到期。银行却以一份失效的法律文书,扣押公民合法财产近七年——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对撞二:冻结令已到期近七年 vs 银行仍无限期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冻结期限届满未续冻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2019年9月19日至今已超6年,无任何续冻文书。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在冻结令到期后未主动解冻,引发存款人对资金安全的质疑。

对撞三:内部透露“钱被挪用” vs 银行账面显示正常

内部消息称钱已不在账上,被挪用。但45人到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仍然显示、仍在计息。如果钱被挪用了,账面数字是怎么来的?如果账面数字是假的,银行的信用何在?这是银行必须回答的问题。

五、七年奔走:从地方法院到省级法院,所有门都已关上

从2019年至今,45人集体维权、联合信访,走完了所有能走的路:

· 诉讼:张先生作为代表起诉某国有银行,区法院败诉、市中院裁定驳回、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 申诉:向有关法律监督平台申诉,未获实质进展。

· 举报:45人联名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未获实质回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叶先生,45人之一。患癌。急需用钱治疗。存款被冻结。家里人跑断腿,取不出一分。几年前,他走了。

还有44个家庭,还在熬。

六、责任分析:银行是第一相关方,法院与专班亦有责

· 某国有银行(核心相关方):冻结令到期后继续冻结近七年,未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若“账面虚数”属实,则涉及账目管理问题。作为存款保管机构,银行是45人直接面对的第一道关卡。

· 某区法院相关法官:刑事判决未认定违法所得,但冻结状态持续;冻结令到期后未续冻也未解除。相关做法存疑。

· 武汉中院某法官:当庭要求银行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银行未举证、举证期限未满即判决驳回。程序上存在争议。

· 专班:内部消息称“工作失误”导致资金问题,但未给出明确解释。相关说法需要核实。

· 法律监督机关:45人申请法律监督,未被受理。对涉及45人、900余万元的群体事件是否应予关注,值得讨论。

七、四点诉求:解冻、赔偿、追责、公开说明

45名投资人的核心诉求清晰:

· 立即解冻:银行应依据已失效的冻结令及无违法所得判决,立即解冻45人账户,恢复存取款自由。

· 赔偿损失:银行应赔偿近七年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及相关经济损失。

· 追究责任:对银行相关责任人、法院相关法官、专班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 公开说明:法院、银行、专班应联合出具书面说明,回答:为什么一份2019年就已到期的冻结令,银行至今仍作为“有效”依据?45人的900多万,到底还在不在账上?

结语

45人,900余万元,有政府清退的凭证,有银行账户的明细,有刑事判决“无违法所得”的定论。

唯一扣着这笔钱的,是一份2019年9月19日就已经到期的冻结令。而执行这份过期冻结令、至今仍拒绝支付的,是银行。

近七年了,冻结令早已过期,法院不续冻,银行却不解冻,专班内部透露“钱被挪用了”。

三方互推,45个家庭在风中凌乱。而银行,是那个手握闸门却拒绝松开的人。

张先生说:“我不要别的,就要一个法律依据。有,我认;没有,银行还我们钱。”

45个人的这个要求,过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