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叶圆 黄黎
一辆私自改装的移动加油车,藏在加油站旁的露天停车场内,穿行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中,两年多时间非法售油17余吨。
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1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当庭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郑某某认罪服判。
2022年起,咸安区一些加油站附近的露天停车场里,一辆白色轻型厢式货车悄然出现。一到傍晚或深夜,就有大货车司机陆续凑过来加注柴油。
跑了十年长途货运的王师傅就是其中之一。“跑一趟长途来回油费就要一千多,能省一点是一点。”王师傅说,最开始是同车队的老司机悄悄告诉他这个“内部加油点”,老板郑某某从不发广告、不挂招牌,只做熟客介绍的生意,“我当时只觉得老板谨慎,根本没往危险那方面想。”
没人知道,这辆外表普通的货车,早已被改造成了一颗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定时炸弹”。郑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储油罐和简易加油装置,批量购买柴油储存至其货车中,以其货车作为储油箱,长期停放在加油站旁的停车场进行柴油销售。
“专门找离加油站近的停车场,司机们加油方便,而且我的油比正规加油站便宜,生意一直不错。”2024年底,公安机关查获了这个隐蔽的“黑加油点”,收缴未售出柴油1.82吨,并扣押了改装加油机、储油罐及涉案货车。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翻阅相关法条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如何用证据证明这一抽象要件?检察官决定赴涉案地点实地勘察。
2025年11月6日,检察官来到郑某某长期停靠的停车场。这里紧邻正规加油站,周边就是密集的沿街商铺和居民小区,人流车流十分密集。而这辆私自改装的加油车,车内油罐未经任何专业安全检测,没有安装防爆、防静电、泄漏报警等必备安全设施,加油作业时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消防器材。
公安机关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现实危险性评估报告》指出:该案所涉车用柴油为丙类易燃液体,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加油车辆有较严重的火灾隐患,油罐车长期在太阳下暴晒等非加油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柴油爆炸事故,爆炸冲击波及碎片会对加油作业人员、停车场内其他人员造成较大伤害,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
今年1月,咸安区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办结并非履职终点。今年4月,检察官走访公安机关,调阅了近年来辖区黑加油点治理台账及专项行动责任分工,发现多个执法部门对“黑加油点”类案件的定性仍然存在模糊认识,大多还是按照“非法经营”的思路取证,重点查销量和违法所得,却忽视了对“公共安全风险”这一核心要素的固定。
针对这一执法痛点,检察官结合本案办理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涉黑加油点危险作业罪取证指引》,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参考使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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