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
意外被外卖骑手撞伤,
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究竟该由骑手本人、用人单位、外卖平台,
还是其他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马女士骑电动车外出正常行驶时,
意外被外卖骑手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外卖骑手在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马女士住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
马女士因外力作用
致右桡骨远端骨折、
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
两处伤情均评定为十级伤残。
于是,
她将外卖骑手、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唯一股东、接单平台
以及投保综合险的
保险公司等关联方
全部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确定外卖骑手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
骑手在配送外卖,
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故骑手的赔偿责任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
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财产互相独立,
应对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由于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了
骑手综合险(含个人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属于保险合同纠纷,
虽然本案处理的是侵权纠纷,
但保险公司自愿依据合同约定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避免诉累,
故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骑手接单平台没有过错,
依法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保险部分的赔偿
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唯一股东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
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经调解,
被告各方依据一审判决内容,
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
一、厘清外卖骑手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事故认定书,外卖骑手在驶入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负全部责任,原告马女士无责任。骑手作为直接侵权人,本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时,其正处于配送外卖的过程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外卖骑手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用人单位仅有唯一股东为一人公司,该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股东对案涉用人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保了受害人的债权能够及时、足额获赔。
二、依据保险条款明确赔偿责任及赔付范围
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个人第三者责任险,旨在分散骑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产生的赔偿风险。从法律关系上看,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虽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各自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与责任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重复诉讼与程序拖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准许保险公司直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平台通常不参与直接管理故无过错
本案中,平台方已将相关配送业务整体分包给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配送人员在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应法律责任均由用人单位独立承担。
从运营模式看,平台方仅提供信息匹配、订单派发、路径规划等技术支持服务,并不直接参与对外卖骑手的日常用工管理。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平台方在本案中既非用工主体,也无过错,更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瑜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永胜瓜果专业合作社总经理
本案紧扣新就业形态用工特点,针对外卖骑手配送中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判,精准界定新就业形态的职务行为边界,厘清层层外包模式下的责任归属。裁判中结合外卖骑手注册平台、实际配送业务归属等关键事实,认定骑手事故发生时是履行用人单位的职务行为,并否定了接单平台的赔偿责任,既符合民法典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规定,又贴合新就业形态中平台与用工主体相分离的实际情况,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提供了重要参考。
此外,本案还强化了司法对新就业形态的规范与保障,完善多方权益保护体系。通过合并审理保险纠纷、前置股东责任审查,合理界定各方责任,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新就业形态的适应性与引领性,彰显了司法在化解新型社会矛盾中的智慧与担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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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周锦雯
漫画: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王英鸽、胡明冬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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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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