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男子韦某偷走一辆三轮电动车,并骑到一处公墓停放。日前,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在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河路纪委安置楼外围墙处,看到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于是盗走电动车,并骑到一处公墓停放。经鉴定,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3473元。
2025年8月2日18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天涯区群众街风和宾馆将韦某抓获。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2025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韦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限为2025年8月3日至8月18日,于同年8月22日对被告人韦某刑事拘留,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未被羁押。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4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且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韦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杨作品 编辑 程偲 林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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