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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菏泽市第一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2026年2月14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2025年09月25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和马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周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案

2026年4月10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经营掺假掺杂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周某经营的大块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检出猪肉成分,未检出牛肉成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将猪肉冒充牛肉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6年3月17日,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猪肉冒充牛肉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6日,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菏泽市定陶区某某酒店经销的熟牛腱子肉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熟牛腱子肉三斤,感官异常。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经销的熟牛腱子肉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检测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成武县某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

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6年2月10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某鲜肉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8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全景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灌肠生产加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单县某生鲜肉摊销售

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3月13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单县某生鲜肉摊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5日,单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生鲜肉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猪肉没有检疫的标志,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和电子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东明某副食店经营腐败变质猪肉案

2026年3月27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某副食店经营腐败变质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1月5日,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明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猪肉已腐败变质异味刺鼻。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郓城县某公司生产经营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县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9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郓城县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包装车间内正在生产“黑椒牛仔骨”,生产日期标注为2026年1月1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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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单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货时

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9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单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采购的预包食品“苹果醋饮料”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采购的“凤球唛黑胡椒汁复合调味料”,进货时仍未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单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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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巨野县某龙虾城涉嫌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7日,巨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巨野县某龙虾城(网络餐饮店)进行线下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鲜甜面酱、内脂豆腐、佳吉玉米羹)加工制作食品,当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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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鄄城县某奶茶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评价、未按规定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7日,鄄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奶茶店检查中发现该店通过网络餐饮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原料库卫生较差并与卫生间相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鄄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店对原料库进行了卫生无死角清理,关闭与原料库相连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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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曹县某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5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监督抽检,对美团平台上的“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某驴肉火烧店”所售“驴肉火烧(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检出猪源性成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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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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