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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7-18周东莞城市更新市场周报

(4月25日—5月8日)

本期看点

政策动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容量计算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项目动态

本周,东莞市共发布4个项目动态:规划公示1项,用地面积22.6万㎡;“1+N”总体实施方案公示1项,用地面积4.4万㎡;“1+N”总体实施方案公告2项,用地面积1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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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道滘镇东莞中集智城一期首开区首批厂房完成竣备

市场资讯

●本周有11宗土地出让

●本周有2宗土地供应

01

政策资讯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8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4890249.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业经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2.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年4月29日

主要内容:

https://zjj.dg.gov.cn/hdjlpt/yjzj/answer/50101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规范我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东莞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方式

请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发至如下电子邮箱:dgszjj-fak@dg.gov.cn,并在邮件中注明“危旧住房改造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

请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管理科,邮编号码:523112。信封上注明“危旧住房改造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相关要求

所提意见请说明理由,并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东莞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

主要内容:

http://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534/post_4534639.html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30日

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统筹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申购配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房源回购和再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镇街(园区)应结合市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落实具体项目用地。

第五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优先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有刚性住房需求的区域。鼓励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统筹优化规划指标,通过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用地供应。产业园区集中配套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结合宅基地拆迁安置区、经济平衡居住地块等统筹布局,打造高品质社区生活圈。

第六条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有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实行“净地”供应,拟建项目用地的选址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的,土地回收价格应包括用地单位取得成本和持有成本,其中持有成本可以包括维护管养、借贷资金利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增配用地指标、项目容积率调整等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经验的市、镇街(园区)国有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可采用社会代建方式进行建设,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的有效路径。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项目相关资金通过该账户办理。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的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支付支用。

第九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原则设计,结构布局应紧凑规整,户型设计、小区公共配套主要考虑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拟建项目具体户型应结合镇街(园区)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具体规划设计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未出售或已腾退的配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或项目持有单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支持政策,可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可纳入承诺制审批、并联审批等政策适用范围,全流程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章 申请轮候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等群体供应,结合供需情况,优先满足在本市长期稳定工作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层次较高、工作年限较长的人才群体。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如有)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年满2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每人只能购买一套。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有)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

(二)申请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年限等情形认定,下同)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3.在本市工作累计满5年。

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应视同享受房改政策核定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基本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或个人,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申报渠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工作、学历、职称、技能等信息,经数据信息核对无误的,予以登记为轮候对象,纳入轮候库。房源配售时,同等条件下按照购房人纳入轮候库的先后顺序进行配售。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计价,新建项目销售均价应根据综合建造成本(含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销售管理成本以及相关税费等)、合理利润(原则上不超过5%)、工薪收入群体支付能力及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综合建造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销售均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报告测算后按程序报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存量住房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参照同区域同类型的新建或在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如无同区域同类型的新建或在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供参照的,可参照属地镇街(园区)同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房源供给和需求等情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基本条件配售,也可以实行分阶段配售。实行分阶段配售的,各阶段具体配售条件主要以购房人在莞工作的年限以及学历、职称、技能等条件进行划分,阶段划分不超过三个,第三阶段按基本条件进行配售。市属房源应直接面向全市配售,镇街(园区)所属房源可以优先面向属地镇街(园区)购房人配售,产业园区集中配建项目可以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员工配售。房源配售按照发布公告、轮候登记及申购、资格审核、选房、购房确认的步骤进行,具体程序在房源配售公告中公布。

第十六条 购房人在选房现场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未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的,不再保留轮候资格,如需再次申购需重新进行轮候登记。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车位的出租和销售参照我市现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有关部门应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实施限制。购房家庭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原登记子女已成年的,该名子女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用于家庭自住,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专营机构提出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继承(受遗赠)、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因长期闲置确需退出的;

(三)因获批建设农民安居房、分配拆迁安置房的;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继承(受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动产权利人只能选择保留其中的一套,剩余的政策性住房,按照有关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专营机构提出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回购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第二十三条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形需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原权利人配偶)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原权利人配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由相关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原权利人配偶)向专营机构申请回购该住房。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不动产权利人向专营机构提出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计算满3年的。

(二)除购房贷款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情况;存在其他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的,购房人应先行解除权利限制并完成确权登记后方可启动回购。

(三)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存在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拆改等情形的,购房人应予以修复。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根据购买价格、房屋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按以下公式确定:

回购价格=住房购买价格×(1-1%×房屋交付使用年限)

其中,交付使用年限从房屋首次交付次月起按年计算,年折旧率为1%;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算折旧。房屋不动产权利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收到回购申请后,专营机构应当将拟回购房源面向已登记入库的轮候对象推售,轮候次序靠前的轮候对象可优先购买。轮候对象均无购买意向的,不动产权利人可将拟回购房源面向社会挂牌出售,意向购买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由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纳入轮候库,交易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拟回购房源自面向社会挂牌出售之日起满1年仍无人购买的,由专营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专营机构收回住房重新销售的,可结合回购价格、持有成本、相关税费等因素,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动产权利人因购买商品住房、获批建设农民安居房、分配拆迁安置房等情况需向专营机构提出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当相关房源尚未达到交付标准的,可向专营机构申请按照市场租金租住该套住房,租赁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有)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签订买卖合同的,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处理,由专营机构回购该住房,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有)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将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自取消其购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示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项目筹集建设计划、房屋配售计划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部分销售比例达90%,且3个月内无新增申购申请的,可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按照项目成本价的一定折扣收购剩余住宅、商铺及车位等物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至2031年4月30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住建规〔2025〕8号)同时废止

日。

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

主要内容:

https://www.dg.gov.cn/gkmlpt/content/4/4534/post_4534716.html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东府办〔2023〕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具体包括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和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实施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指引是全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

第三条 启动“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补偿安置时间界限,原则上自各镇街(园区)项目改造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范围内未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的补偿安置费用、补偿安置项目,均不纳入补偿安置成本核算范围。

第四条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建(构)筑物的权属类型、区位、用途、结构、面积等情况开展测绘和权籍调查,经技术审查单位审查确认后,确定补偿安置范围。

第五条 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一)土地补偿;(二)建筑物主体补偿;(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四)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五)搬迁费补偿;(六)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置换包含临时安置费);(七)停产停业损失;(八)奖励等。

第二章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第六条 非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商服和住宅。

第七条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核算,土地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物按照本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其他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核算:

(一)物业置换比例

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规划净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面积不低于70%的,结合置换物业建安成本,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详见下表)。规划净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面积低于70%的,可按照一定比例适当降低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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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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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实际补偿应根据上述核算标准,结合建筑物年限、结构、现状等因素,设定项目建筑折扣率。

第八条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整体核算,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其他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采取货币核算。

(一)对于国有出让的商服用地,结合现状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同等建筑面积的商业用房。

(二)除国有出让的商服用地外,其余物业置换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以1:0.4比例置换商品住宅;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以1:0.5比例置换商品住宅。

第九条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构筑物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或者综合考虑评估规范、同类型安置案例等因素,明确各类构筑物及附属物核算费用。

第十条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搬迁补助费用。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评估和评估督导后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核算成本。

第十一条 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场所(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该镇街(园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核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或者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等证明,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1年内企业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二条 涉及集体土地流转、以租代售、股权合作等历史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历史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在整体补偿安置中包干处理。

第三章 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第十三条 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和地上住宅房屋、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整体核算,以权籍调查确认的面积为基数,按照以下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以下(含本数)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以1:0.5比例置换商品住宅和不超过1:0.5比例置换保障性商品住宅。项目不具备保障性商品住宅置换条件的,四层以下(含本数)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住宅。

(二)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以下(含本数)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以1:0.5比例置换商品住宅和不超过1:0.5比例置换保障性商品住宅。项目不具备保障性商品住宅置换条件的,四层以下(含本数)不超过600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住宅。

(三)上述物业置换比例为整体核算标准,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物业置换方案。经权籍调查确认的私人住宅用地,地上已建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私人住宅用地面积的,置换物业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私人住宅用地面积核定。经权籍调查确认的空宅基地,置换物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具体物业置换方案确定的私人住宅用地首层置换比例的三分之二。

(四)权益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照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权益人累计置换商品住宅和保障性商品住宅总面积超出600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住宅总面积超出450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经权籍调查确认的庭院地,按照3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成本核算。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安置,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3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000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 对于国有划拨私人住宅用地及地上住宅房屋,参照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性质私人住宅用地及地上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核算。对于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结合现状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按照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置换同等性质的物业。

第十六条 建筑物室内装修装饰,住宅、综合楼、商业铺面装修最高核算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具体核算费用由镇街(园区)结合建筑物年限、现状等因素设定,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十七条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构筑物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或者综合考虑评估规范、同类型安置案例等因素,明确各类构筑物及附属物核算费用。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按照每栋2万元核算搬迁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栋3万元核算搬迁费。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按照每户(栋)2万元核算搬迁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户(栋)3万元核算搬迁费。镇街(园区)也可根据同类型安置案例明确搬迁费核算标准。

第十九条 实行物业置换的房屋,以所获得的置换物业面积为基数,按照该镇街(园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原址房屋交付之日起,发放至置换物业面积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

第二十条 实行物业置换的房屋,权益人需置换车位的,应通过置换物业面积进行车位置换。置换物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以10平方米商品住宅置换最多1个产权车位。置换物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以10平方米商品住宅置换最多1个产权车位。

第二十一条 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场所(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以实际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该镇街(园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核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或者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等证明,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1年内企业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 权益人属于低保户,或者经认定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照要求完成签约、搬迁、移交等程序的私人住宅用地权益人,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回购奖励:私人住宅用地上已建房屋建筑层数超过三层(不含三层)的,允许权益人以优惠价格购买本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用房,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权益人私人住宅用地第四层建筑面积,且不大于150平方米。

(二)货币奖励:结合具体时间节点设置差异化奖励,整体奖励核算成本不超过上述私人住宅类物业(不含旧村改造集体物业)补偿安置成本核算费用总额的3%。涉及物业补偿部分,按照补偿物业的区片楼面价与建安成本之和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四条 涉及旧村庄改造的,除权籍调查确认的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地上住宅房屋外,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采取整体核算方式,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集体土地面积1:0.5比例和地上建筑物面积1:1比例两者的平均值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置换物业性质为商业用房。其他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不同用途物业之间确需转换的,以等价值为原则进行转换。货币与置换物业间确需转换的,综合考虑开发成本、开发周期、转换时间节点等因素进行转换。

第二十六条 不可预见费按照成本核算费用总额的5%计算,主要用于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实际发生但又未纳入上述核算成本部分的费用。涉及物业补偿部分,按照补偿物业的区片楼面价与建安成本之和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对照上述核算标准,确定项目整体补偿安置核算成本。涉及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的,先分类核算补偿安置成本,再将各分类补偿安置成本相加计算总额,作为整体补偿安置核算成本。

涉及本指引未明确的其他情形的,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本指引确定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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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容量计算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

主要内容:

http://nr.dg.gov.cn/zfxxgkml/zcwj/qtwj/content/post_4534699.html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容量计算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附件: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容量计算指引》有效期的通知.pdf

6.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机构: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年4月30日

主要内容:

http://nr.dg.gov.cn/zfxxgkml/zcwj/qtwj/content/post_4534686.html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附件: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有效期的通知.pdf

02

项目动态

01

规划公示

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片区1号彭眼居商类“三旧”改造单元

用地位置:位于西平片区西部,东莞大道与宏伟三路交汇处,北至宏伟三路,西至东莞大道,东至宏伟路,南至彭眼西南路

用地面积:225862㎡

改造方向:居商类

改造模式: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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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单元范围图

02

“1+N”总体实施方案公示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现代化产业园片区1号传统产业类“三旧”改造单元一期

用地位置:位于虎门镇南栅社区上南路与磨碟河交汇处

标图建库号:44190012189

用地面积:44282㎡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公共绿地、道路用地

容积率:2.0-3.5

改造方式:自行改造

改造主体:东莞市虎门镇南栅股份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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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影像图

03

“1+N”总体实施方案公告

东莞市横沥镇横发集团专精特新产业园“三旧”改造单元

用地位置:位于横沥镇石涌金马路及东长路交汇处东侧

标图建库号:44190010645、44190010690

用地面积:81923.2㎡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道路用地、林地用地

容积率:3.5

改造方式:公开招引实施主体

改造主体:东莞市横沥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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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优质产业空间项目(北地块)二期产业类“三旧”改造单元

用地位置:位于大岭山镇大塘村

标图建库号:44190011874

用地面积:30683㎡

更新方向:一类工业用地、道路用地

容积率:3.5

改造方式:自行改造

改造主体: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股份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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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市场动态

道滘镇东莞中集智城一期首开区首批厂房完成竣备

4月30日,位于道滘镇的东莞中集智城项目迎来关键节点:一期首开区首批独栋厂房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竣备证书,并提前交付客户进场装修。从2024年12月30日动工到如今首批厂房竣备,用时仅约16个月。道滘这个“工改M1”项目,跑出了实实在在的“加速度”。

作为道滘镇重点推进的“工改M1”类城市更新单元,东莞中集智城一期首开区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1栋高标厂房及1栋综合配套楼。项目自启动建设以来,道滘镇党委镇政府及大罗沙村靠前服务、高效协同,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仅用半年时间,项目于2025年6月实现首批楼栋封顶;如今,首批独栋厂房又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竣备证书。项目建设进度位居水乡功能区前列!

速度之外,项目的价值更在于其为道滘产业升级带来的实质性带动。园区聚焦生命健康、智能终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新材料等高成长性特色产业,始终围绕企业实际发展需求,致力于打造高效、低成本的共创型产业园区。在招商模式上,项目在道滘镇产业政策引导下,创新推出“大客户定制”服务:由招商、设计、工程等多专业团队协同联动,从前期规划到落地交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个性化产品定制。

截至目前,园区已成功引进智能硬件与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精密零部件、新材料等多个领域的优质企业13家,企业资质涵盖省“专精特新”、市“倍增计划”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定制招商面积达6万平方米。项目已成为道滘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杆载体,为地方产业升级、城市形象提升、镇村效益增长贡献了实实在在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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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场资讯

1、本周有11宗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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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周有2宗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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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学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单位,深圳市房地产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合一城市更新集团创始于2013年,致力于成为专业领先的策略型城市更新产业运营全流程服务商。集团业务聚焦于将城市更新、产业运营以及政策智库进行高度融合发展,我们致力于通过“旧改+运营”、“园区+基金”双引擎驱动模式,为中国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合一业务范围包括为政府提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政策课题咨询以及产业发展规划顾问服务、为国央企及村集体等市场主体提供城市更新项目全过程咨询+实施服务(投资可研与开发策划顾问、项目全流程开发管理及融资并购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城市更新项目融资贷款可研与贷后监管服务、为工改工产业园区项目方提供策划招商运营等全过程专业服务。合一城市更新集团立足深圳面向湾区,已正式成立东莞、惠州等地区公司,参与操盘和服务的项目覆盖深圳本土十个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七城。集团于2017年、2019年荣获中国地产年会年度城市更新运营大奖。2020年,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站设立于合一城市更新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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