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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藤检微第1244期> 藤检说法丨第四十六期:“过桥”还是“断桥”?检察官揭穿高息融资骗局

贪高利易入坑,图利息失本金!近期,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资金过桥”“车辆贷款”为幌子实施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巧言令色,许以高额回报,骗取金钱。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诈骗。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起,徐某某虚构“资金过桥”和“车辆贷款”业务借款用途,多次向邓某某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邓某某出于利益诱惑而借款给徐某某。前期,徐某某如约支付相应利息,以此逐步获取邓某某的信任,邓某某误认为徐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并轻信徐某某“不会亏本不会骗人”的承诺,为取得更高额回报,持续向徐某某出借资金。然而徐某某收到借款后刻意隐瞒了资金的真实用途,先后将收到的借款用于偿还债务、购买彩票和日常开支,未实际从事资金过桥和车贷业务,导致无法归还借款。后徐某某无力偿还借款,以逃匿躲藏的方式推脱还款责任。邓某某多次催还借款联系不上徐某某后,意识到被骗,遂报警,最终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统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徐某某虚构其从事“资金过桥”和“车辆贷款”业务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幌子,多次骗取被害人邓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徐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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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其从事“资金过桥”和“车辆贷款”业务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回报为幌子,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

1、认清“过桥资金”的本质,警惕“专业术语”包装

所谓“过桥”,通俗讲是一种短期的过渡性融资。比如,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要续贷时,先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归还旧贷,待银行新贷款发放后再予偿还。这个过程像“搭桥过河”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

合法合规的“过桥”业务通常发生在熟悉的企业或合作伙伴之间,且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和保障措施。而在此类诈骗中,骗子只是借用了这个听起来“专业”的金融术语进行包装,实质上并无真实业务,目的就是让人觉得“高大上”“很可信”,进而放松警惕。

2、破骗局常用套路,守好“钱袋子”

结合本案及类似案件,这类诈骗往往有以下特征:

1.“高息回报”作诱饵:骗子通常会承诺远高于市场普通理财的利息,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理,绘制“稳赚不赔”的蓝图。

2.“虚构项目”博信任:除了“过桥”,还可能声称从事“车辆贷款”“工程项目垫资”等看似可信的业务,并伪造合同、单据甚至虚假的“下家”信息,让整个骗局看起来链条完整。

3.“拆东补西”撑门面:在初期,为了骗取更多资金,骗子可能会按时支付少量“利息”或返还部分本金,制造“履约正常”的假象,诱使对方追加投资或介绍他人加入。

4.“人情关系”做铺垫:很多诈骗发生在熟人、朋友,或经人介绍的关系之间。骗子利用这层“信任外衣”,降低对方的防备心。

3、掌握实用防骗指南,牢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核实:对于任何投资或借款项目,务必多方核实对方声称的业务、公司、项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资质,了解其实际经营情况。

二要理性:面对高额回报承诺时,务必保持清醒。牢记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要凭证:发生资金往来,必须签订内容清晰、权责明确的书面合同,并保留好所有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邮件等)作为凭证。

一不要轻信:不要仅凭口头承诺、熟人介绍就贸然投入大额资金。对于不熟悉、不了解的金融业务领域,更要格外谨慎。

二不要贪利:切勿被高额利息冲昏头脑。诈骗的核心驱动力往往是受害人自身的“贪念”,稳住心态是防骗的第一道防线。

三不要侥幸:一旦发现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利息或本金,或察觉项目可能存在虚假,应立即止损,收集证据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抱有幻想继续投入。

4、若不慎被骗,请立即行动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不幸遭遇类似骗局,请第一时间保存好所有证据,包括合同、协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方身份信息等。

同时尽快报警,携带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追查资金流向,抓捕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打击犯罪,挽回损失。

法治社会,诚信为本。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贪念一起祸难料,守好钱袋子方为高,合法理财方安稳,莫让“过桥”变“断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 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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