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电梯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梯检测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电梯检测单位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保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电梯检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委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指电梯检测单位是指从事电梯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单位。

第三条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以自主承诺、行业监督、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行业自主监督管理制度。检测单位以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原则,通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缔约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接受协会、社会公众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

第四条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起草,并受工委会委员单位委托作为公约管理机构管理相关事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和引导缔约方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

第二章准 则

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的核准条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身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并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执业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第六条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依据规范和作业指导书要求完成检测工作。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建议每年人均检测台量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1200台,并符合属地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单位之间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努力提高和增强电梯检测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时,应坚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促进行业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杜绝违背市场规律的恶性竞争,共同抵制资质、资格挂靠行为,营造电梯检测行业的良性发展氛围。

第十条 检测单位积极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毕;如在某地市一级政府监管部门一年内通报3次,自行退出该地的检测市场。

第三章 人员流动

第十一条 电梯检测持证人员在相应的检测单位从业,应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 人员流动是指持证电梯检测人员在不同检测单位之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变动。

电梯检测持证人员因正常流动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应满足变更注册的相关规定,且变更注册申请书必须经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强化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教育,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共同予以抵制:

(一)与原检测单位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尚在竞业限制期内的(检测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除外)。

(二)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存在违规记录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伪造检测单位公章或者离职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人员变更注册的。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电梯检测持证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持证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正常流动制造障碍:

(一)违规扣留电梯检测持证人员资格证书、档案等;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第四章 行业守则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和个人在资质证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无证检测或超范围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应遵守诚信原则,坚决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不出具任何虚假、失实或误导性的检测报告,对所出具的所有电梯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客户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或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不以任何方式出卖、出租、转借电梯检测单位资质或人员资格,不承接任何挂靠业务。

第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行贿、索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手段竞争检测业务。不得恶意诋毁或损害其他检测单位的声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单位的选择。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侵犯委托单位和其他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单位的诉求,维护检测单位的正当权益,督促电梯检测行业自律,对相关争议和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必要时可以向协会或政府监管部门申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单位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委托单位仍不满意,可以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四条所有缔约方应当自愿接受同行、社会公众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当某一缔约方存在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时,其他缔约方有责任和义务向协会进行投诉或举报,社会公众也可向协会进行举报。工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

1.工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等相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需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提供所投诉或举报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2.工委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或举报材料的登记记录工作,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事项报工委会主任委员审议。

3.对匿名投诉和超范围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4.在投诉或举报受理后由秘书处转交给工作组进行调查时,不提供举报原件,只提供举报材料的内容摘要,且必须隐去举报人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并确保投诉或举报材料不被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者人员手中。

(二)核查

1.工委会主任委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如决定直接组织调查或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的,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结论意见;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要提供书面说明。

2.调查采取材料搜集、询问、质证等形式搜集证据、核查事实。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回复、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须以工作组的形式进行,从委员中选派两名及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选派的委员不应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

3.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工作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

1.召开主任办公会,依据本公约等相关规定和发现的客观证据,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2.对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可进行调解。

3.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检测单位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按本公约第二十六条处理。

4.处理决定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

5.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检测单位或人员等当事人不同意工委会处理决定的,可提出书面的申诉请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当事人需在收到工委会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二)经工委会主任委员同意,组织副主任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工作组可由工委会常务委员或者其他专家组成,该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名,且不应包括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适当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及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公正判断。自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两个月之内,完成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各缔约方有违反本公约引起投诉,经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处理意见的,协会将对相关单位或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一)告诫

对首次违反公约行为或经认定情节轻微的,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告诫。需要整改的,约定整改期限。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通过电梯检测工委会年会、协会网站等平台进行通报。

(二)通报和限期整改

对连续2次违反公约行为或经认定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电梯检测工委会年会、协会网站等平台进行通报,并限期进行整改,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单位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单位或人员,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立负面清单,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单位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法追究举报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缔约方有权对协会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检测单位自愿的原则以缴纳会费、基金等形式,在行业内建立行业自律基金,专门用于对举报与投诉的调查核实、行业监督抽查等活动,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公约经协会电梯检测工委会常务委员会单位实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参加表决的常务委员单位数量超过总数的2/3,表决有效;赞成票超过表决单位数量的1/2,方为通过。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协会电梯检测单位委员总数的1/4以上检测单位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生效后,签订自律承诺的电梯检测单位将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微信公众号(CASEI-CASEI)或订阅号(中国特检人)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特检协会电梯检测工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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