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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修订后的《条例》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新规补充明确可诉事项,首次确立开除学生处理程序规则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7条。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采取“14+其他”模式列举了14项可复议事项,以“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兜底条款。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补充和明确了几种可诉的事项,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等。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介绍,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即通常所说的列入“黑名单”行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往往重于一般的行政处罚,但它又因未被正式定性为“行政处罚”而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制。明确它的可复议性,对于全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此外,胡建淼还表示,修订后的《条例》还首次确立了对学生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程序规则,即应当先由学校作出决定;学生不服的,可以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申请行政复议。这不仅适度扩展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且关注到学校自主管理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监督的分工与衔接。

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条例》还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需要自行纠正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等方式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王敬波还关注到,修订后的《条例》明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强化以案促治。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开程度并不高,尤其是行政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相对人未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非常了解。

王敬波表示,为了弥补行政相对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针对提起行政复议时未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情况,《条例》规定,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一程序的完善,对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